首页 百科知识 领馆承认的,我驻外使

领馆承认的,我驻外使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8.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别居协议,请求我驻外使、领馆承认的,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别居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的,可以离婚。我国不实行别居制度,也不把夫妻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218.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别居协议,请求我驻外使、领馆承认的,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

所谓别居是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它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

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它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在西欧实行了数百年之久。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凡有宗教历史渊源和受宗教影响较深的国家,仍保留别居制度。如英国、法国、秘鲁、瑞士、阿根廷、美国的大多数州、德国、北欧一些国家等。保留别居制度的大多数国家,把别居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过渡和补充。别居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的,可以离婚。我国不实行别居制度,也不把夫妻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198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的函》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发生婚姻纠纷,居住国法律不允许离婚,而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中国公民请求我驻外使、领馆承认这种分居协议法律效力的,我驻外使、领馆不予承认。因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而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当事人按照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居住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居住国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