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策略,严厉打击非法毒品消费
马骊华[1]
摘 要:吸毒导致刑事犯罪率上升,且引发卖淫、艾滋病感染、性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解决吸毒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吸毒现象仍屡禁不止,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要根除吸毒问题,除需继续加大对制毒、贩毒、运毒等的打击力度外,还须正确认识毒品供应与毒品需求之间的关系,加大对非法毒品消费的打击,并将非法毒品消费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非法毒品消费 吸毒 劳动教养 弊端 策略
非法毒品消费,俗称吸毒,药物滥用流行病学将其称为药物滥用(drug abuse),它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出于非医疗和科研目的而使用毒品。从客观方面来分析,非法毒品消费除了行为人主动消费毒品的吸毒外,还应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毒品供其吸食。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现状来看,非法毒品消费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更严重的是它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诱发了其他犯罪,为此,各国政府均从不同角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和控制非法毒品消费。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背景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各国对非法毒品消费的价值评判和调控方法也就存在差异。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非法毒品消费的控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将非法毒品消费的严重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另一种则是将非法毒品消费的一般行为当做病态行为,仅以医疗措施加以限制。[2]例如,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非法消费古柯、大麻毒品的,处2年以下监禁,而非法消费其他毒品的,处3年以下监禁;[3]我们的邻国日本,由于其既是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也是亚洲向欧美走私毒品的中转站之一,因而日本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依据日本《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吸食鸦片烟者,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而在其1955年颁布的《麻醉品控制法》中,非法消费海洛因及其盐类或其他含有这些成分的麻醉品的,处1年以上15年以下惩役,而消费海洛因以外的麻醉品的,处7年以下惩役。[4]此外,泰国、斯里兰卡、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将非法毒品消费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而德国在其《麻醉品控制法》中则明确规定,个人吸毒并非犯罪,因为“持有毒品只是为个人消费的,可以免除处罚”[5]。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非法毒品消费并非持全部否定态度。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一些非法毒品消费行为被列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而第三百五十五条则规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还在原《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基础上,增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对于行为人自己主动的吸毒行为,我国刑法并未将其作为犯罪进行处罚,而由相应的行政法律及法规将其纳入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则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断毒瘾,对于强制戒除之后又复吸的,可对他们进行劳动教养。这些做法,虽然对于遏制毒品蔓延起到了暂时作用,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吸毒人员仍然有增无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全部的非法毒品消费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增设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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