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禁毒委员会的要求,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2008年11月底,德宏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州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州人民政府副州长马闻为组长,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司法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法制局、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德宏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德宏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各县(市)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督促、指导本县(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同时,召开全州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会议,提出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既要着力巩固,又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从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上科学谋划的明确要求。
(二)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基本原则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的意见》,德宏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确定了五条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抓的原则。按照《禁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在人员、经费上予以投入。
二是坚持禁毒委员会协调的原则。在州政府的领导下,全州各级禁毒委员会肩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三是坚持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卫生局、州法制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禁毒办等部门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戒毒工作。
四是坚持作为禁毒防艾进村入社工作队主要职责的原则。在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中,禁毒防艾进村入社工作队已全部进驻各村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这支队伍,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作为本辖区禁毒防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是坚持发挥基层群防群治组织作用的原则。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吸纳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的力量,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力量。
(三)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操作规程
200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对成员单位的职责作了调整,德宏州据此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各县(市)、街镇也都依据国家和州里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制定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性意见,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流程,积极探索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机制和方法。州政府制定下发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的意见》、《德宏州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州禁毒委下发了《德宏州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德宏州社区戒毒(康复)试点考核办法》、《德宏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三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确定了在全州5个乡镇、14个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
(四)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配套服务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各个单位的相互配合。德宏州在出台有关措施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多次沟通、协商,保证各项规定的协调一致;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在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时,也能较好地从大局出发,主动跨前一步,充分体现了责任和配合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司法服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所在法律层面上给予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办公室支持,并协助做好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给予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②卫生服务。定期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HIV检测,并对HIV病人和携带者进行关爱治疗,接受愿意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指导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服药和监督药品质量安全。③低保服务。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将其纳入低保。④就业服务。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就学援助。
(五)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保障
为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云南省政府划拨德宏州21万元,州政府下拨60万元,县(市)政府对每个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划拨不少于3万元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专项经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不少于1万元,基本保证了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的需要。
(六)督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进展情况
定期检查,督导推进。为促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各项制度的落实,德宏州禁毒办加大了工作检查和督导的力度。在制定2009年禁毒工作考核标准时,州禁毒办调整了分值,加大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考核比重。同时,州禁毒办不定期到县(市)、街道、镇检查、督导,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也加大了检查和督导力度。检查和督导工作的跟进,保证了工作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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