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赔偿请求人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被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特征
其一,刑事赔偿请求人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司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二,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依法享有刑事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是指某一公民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方才享有向国家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赔偿请求人分为原始请求人和继受请求人,前者是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即为其享有刑事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主体资格消灭后,继受前者的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原始请求人有继承、扶养法律关系或承受原始请求人的权利是其获得刑事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二、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种类
(一)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司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1.受害的公民本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应当由受害的公民本人行使。只有当受害的公民本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状态,无法有效、适当行使刑事赔偿请求权时,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才可代为行使其刑事赔偿请求权。
2.受害的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营业性的法人,即企业法人,属于经济组织;一类是非营业性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非营业性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组织也属于国家机关行列)、事业法人(科研单位、学校和医院等)和社会团体法人(民主党派组织、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3.受害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了该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也有权称为刑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二)受害人的继承人
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行使。应该注意的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行使赔偿请求权,而是有先有后,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或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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