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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遗产的处理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财产变为遗产,继承开始。遗产处置可以使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合法取得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者应当在实际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案件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均不申请对该门面房进行价格评估。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三节 遗产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财产变为遗产,继承开始。遗产处置可以使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合法取得遗产。遗产处理要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来进行,我国继承法就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采取:以“一般应当均等”为基本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为例外的准则。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者应当在实际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此外,在对无人继受财产和“五保户”遗产等特殊遗产的处理上,我国的立法采用了应区别死者生前的身份,决定遗产的归属的方式。具体而言,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域名等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的,归国家所有。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和办法

1.遗产分割应照顾病残

案 例 原告李东云、李美霞与被告李东阳是同胞兄妹,其父亲李永坤、母亲孟淑媛。1976年,原、被告父亲李永坤在北大街路西开办自行车修配门市部,被告李东阳由于身有二级残疾,一直跟随父亲李永坤在门市部帮助经营。期间,原告李东云也曾到门市部帮工。自1974年至1988年,李东云、李美霞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1990年5月,被告李东阳结婚继续与父亲李永坤同住,并翻建门面房二层,门面房每层三间。房屋建好后,原、被告父母、被告李东阳夫妇及子女均在该门面房内居住,李东阳和父亲李永坤继续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1995年11月20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该门市部负责人为李东阳。2004年,父亲李永坤病故后,该门面房继续由李东阳夫妇及子女和孟淑媛居住。2006年7月,孟淑媛病故时,李东阳仍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另查明,原、被告的父亲李永坤在信用社有存款7832.73元; 2006年6月25日,原、被告的母亲孟淑媛在农业银行有存款40000元。

案件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均不申请对该门面房进行价格评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东阳自1976年开始就同父亲李永坤一起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原、被告父母存款7832.73元和40000元是共同经营所得,诉争房产是在父亲李永坤和被告李东阳共同生活期间所建,也是共有财产。被告李东阳有权分得该存款和房产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的存款和房产应作为李永坤夫妇的遗产由其三个子女即原、被告三人参与分配。

二审法院认为:因李东阳身有残疾,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父母家庭照顾及付出较多,且李东云、李美霞均已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为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生产生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所争议的房产归李东阳所有,李东阳再从其所分得的存款中补偿其他二位兄妹适当数额为宜,原审判决欠妥,应予纠正。(3)

专家提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身体有残疾的人相对一般人来说较为弱势,所以依据法律讲究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应给予李东阳更多照顾。我国《继承法》在设定继承时特别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照顾病残是遗产分割所必须考虑的原则。在进行遗产分割未照顾身体有残疾的主体,遗产分割的方案都将被否决。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2.不宜分割的遗产如何继承?

案 例 今年70岁的罗翠华,在江西农村居住,8年前,丈夫去世,为治夫病,家中早已一贫如洗,仅留下一痴呆儿子与之共同生活。后经人撮合,与丧妻老汉黄兴国相恋并结婚。罗翠华带着痴呆儿子蔡小伟从内江迁居泸县落户黄家。黄兴国有三个女儿,先后成家立业。再婚前,黄兴国种植的花草面积小、品种少、价值仅1万元左右,有了罗翠华的支持和协助,扩展了生产规模,现种植面积达30亩,产值25万元。1996年3月,黄兴国因病死亡。有黄兴国1987年修建房屋8间(6间楼房,2间瓦房)和他个人的债权2.9万元及债务3万元。没有遗嘱和遗赠协议。

他的三个女儿为争夺财产,不顾继母女之情,扬言要将罗老太母子赶走。无奈,罗老太一纸诉状将三继女告上法庭,要求析产继承。

三被告辩称:父亲的家产不是原告与生父的共同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继承,继兄蔡小伟仅参加少量纯体力劳动,不能参与继承。由原告、三被告平等继承。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8间是黄兴国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苗圃30亩是黄兴国与罗老太的共同财产,其中15亩归罗老太所有,另15亩作为黄兴国的遗产;黄兴国的债权2.9万元,应作为遗产继承,债务3万元,应当由继承人清偿。因蔡小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黄兴国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故蔡小伟对黄兴国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告、三被告、蔡小伟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平等取得遗产继承份额。

法院判决,黄兴国的房屋8间,由原告及蔡小伟继承3间,其余归三被告享有;现有的30亩花木由三被告共同经营和所有,三被告各给付原告母子3.5万元,共计14万元;黄兴国的债权2.9万元由三被告均等享有;债务3万元由三被告等额偿还。(4)

专家提示: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几种,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等四种分割形式。本案中,黄兴国再婚前,种植面积仅1亩多,现有30亩花草,原告应首先分得14.5亩,另15.5亩应作为黄兴国的遗产。苗圃不宜分割经营,折价处理是正确的。又因罗老太年事已高,因此,应分得现金为宜。同时由于三个女儿要承担市场经营风险,故适当减少罗老太的应得份额。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3.要为胎儿预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案 例 方某与汤某于2002年8月结婚,婚后不久妻子汤某即发现有孕,方某沉浸在将为人父的喜悦之中。可惜在汤某怀孕4个月的时候,方某在一次生产事故中不幸死亡。方某还有一个退休的父亲,一个已出嫁的姐姐以及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弟弟。方父不能经受老年丧子的沉重打击,就此一病不起,2个月后也去世了。在对方某及其父亲的遗产进行处理时,方某姐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方某弟弟声称:全家的财产都是其父亲的遗产,姐姐既已放弃继承,哥哥又已死亡,他便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全部归他所有,嫂嫂必须带着嫁妆回娘家去,没有继承的权利。汤某不同意回娘家,并提出她腹中怀着方某的孩子,孩子对方某和方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她也有权继承丈夫的一半财产。汤某与方某的弟弟多次协商均遭拒绝,便于2003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她和孩子的合法权利。

专家提示:本案涉及分割遗产前先析产,以及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问题。由于这一案子中存在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因方某死亡而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和因方父死亡而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应分别予以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汤某有1/2财产的所有权,其余1/2是方某的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方某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的1/2)应由汤某、方父继承,同时为汤某腹中的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其数额与汤某、方父所继承的遗产数额相等。对于方父的遗产,据《继承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方某、方姐、方弟继承。由于方姐自愿放弃继承权,故由方某和方弟继承。由于方某先于方父死亡,据方某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但此时方某的子女仅是胎儿,据《继承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须为其保留代位应继承的份额。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三十八条 须为胎儿保留代位应继承的份额。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

父债未必要子还。

案 例 小虎很不幸,才十六岁父亲就过世了,除了给他留下几间简陋的房子和一些生活用品外,还欠了几千元的债务。随着小虎父亲后事的料理结束,债主一个一个找上门来要求小虎替他父亲还债,而且理直气壮地说父债应该子还。看着平时和蔼可亲的亲朋好友现在不顾情面的逼迫,尚未成年的小虎第一次体会到了人情冷暖,但是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他也觉得无话可说,“父债子还”本来就是自古流传的习俗,没有人能否认它,所以小虎只好把这些债务承担下来。经过清理变卖家中的财产,离清偿债务的金额还差一大截,但债主还在一直催小虎还钱,并且把小虎告上了法庭。令小虎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居然判决他不用还钱了,这也让那些债主大吃一惊。

专家提示:“父债子还”在法理上叫做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把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债务都继承下来,不管遗产的价值是否大于债务,继承人都要偿还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理上称之为限制继承原则。这两个原则比较起来,限制继承原则更加合理和公平,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让别人无条件的承担责任,哪怕是父子之间。所以,“父债子还”并不是天经地义的,子女替父母还债必须是在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就可以不偿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限制继承原则,现代各国民法大都是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民法也不例外。本案中,小虎父亲只留给他价值微薄的财产,他只要在留下自己生活所需,变卖财产后仍不能偿还债务时,就可以不用还债了。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无人继承遗产和“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1.遗产无人继承怎么办?

案 例 肖某及全家都死于大地震中,肖某经商多年,积累了大量财产,地震后,有关部门经过仔细清理,发现肖某遗留下银行存款、股票及债权若干。因肖某及其继承人均已不在人世,这些财产成了无人继承财产,应当怎样处理这些遗产?

专家提示: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既没有继承人接受继承,也没有受遗赠人受领遗产。对于本案中肖某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这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如果查明是有主的,即应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财产所有人确实查不清的,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如果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的,也应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财产的判决。如果公告期满一年无人认领,即应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根据不同情况,将财产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五保户”的遗产该给谁?

案 例 死者陈老汉为农村孤老户,身后无一法定继承人,生前系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五保户”。原告陈素芬为陈老汉的堂孙女。陈老汉生前患肺癌后一直随原告陈素芬夫妇生活,由原告陈素芬夫妇出资治疗、服侍直至2008年11月17日陈老汉死亡。陈老汉死亡后,原告陈素芬夫妇为其料理了后事,办理火化、酬宾、安葬并承担了全部费用。陈老汉生前曾于2008年10月13日委托当地法律服务所书写了遗嘱书,将自己所有的本村正房五间连同宅基地使用权遗赠给原告陈素芬。据此,原告陈素芬夫妇自该老人死亡事实发生后接受遗赠,于当日接管了该受赠财产。原告接管受遗赠财产后第三日(2008年11月20日),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由其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发出通知:鉴于死者陈老汉生前系农村“五保户”,该老人所遗房产应归本村村委会所有。限原告方立即将该房产内的其他财产腾空,并立即向被告交出陈老汉所遗房产。当日,被告强行换锁而占有了该房产,双方发生纠纷而交涉未果。

专家提示:五保制度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五保户”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五保户”的遗产原则上应归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扶养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如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在偿还死者生前的合法债务和“五保”费用后,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如果既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遗产应归集体组织所有。该案中,被告强占房产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陈素芬夫妇如要继承陈老汉的遗产,首先应清偿陈老汉生前的债务和“五保”费用,还清之后即可继承老汉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要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注释】

(1)案情转载于http://wolueshi.com/article/09-09-03/312.html。

(2)案情转载于http://news.sina.com.cn/2006-09-05/15069942245.shtml。

(3)案情转载于:http://www.110.com/panli/panli_103480.html/。

(4)陈永庆:《本案中花木苗圃如同继承》,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200310/08/83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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