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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性质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小王高中毕业,有些文化,就明确告诉父母,一是自己还小,不够结婚的年龄,二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娶自己的表妹为妻。小王对菜地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体现着个人利益;城市修路,是为了实现一种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但政府按照法律给老百姓充分的补偿,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

二、法律的性质

法律具有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

案 例 法律的意志性和规律性如何体现?

小王和小李是表兄妹关系,小王21岁,小李20岁,小王的父母和小李的父母都希望小王和小李结婚,这样可以亲上加亲。小王高中毕业,有些文化,就明确告诉父母,一是自己还小,不够结婚的年龄,二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娶自己的表妹为妻。小王的父母听了很生气,说小王不孝顺,不想让他们早日抱上孙子。

专家提示:法律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比如需要秩序与安全,那么这种秩序与安全就是人对法律所寄予的希望,也就是一种意志。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或者任性,而是受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按照自然规律,男性在18周岁身体机能基本成熟,女性在14周岁身体机能也基本成熟,可以结婚。为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与我国目前人口过多有关,国家为了控制人口,就把结婚年龄适当提高,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意志性。但是同时国家的法律也要遵循自然和人的生理规律,结婚年龄也不能太晚,否则有悖于人性。法律还规定一些近亲属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也不能结婚,体现了国家法律实现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的意志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 例 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如何体现?

专家提示:马克思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承认法具有共同性。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比如: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统治阶级创制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统治阶级创制的法律存在相似性或共同点;统治阶级的法律有时对于被统治阶级客观上也是有利的。这是因为:第一,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不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第二,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律中有某些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而且这类规定在近、现代法律中日益增多。第三,法律具有某些形式,比如法律程序、成文表达、专门执行等,所以,就有了诸如程序法规、法律语言、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共同性。第四,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法律在现代社会不仅是调整国内关系的工具,也已成为国际交往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一种国际对话的渠道。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越多,法律交往也就越多,因而寻求法律共同性的愿望也日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趋同现象在某些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

案 例 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如何体现?

小王家住在城市边,随着城市的扩张,逐步被纳入了城市的规划,市政府准备修一条五环路经过小王家的菜地,市政府征了小王家的地,并给小王很充分的补偿。

专家提示:法律都具有利益性。法律所调整的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法律才成为必要。法律作为利益控制的手段和利导机制,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理与非理、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并尽可能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很多法律实际上就是各种不同利益的相互竞合的产物;法律也必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小王对菜地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体现着个人利益;城市修路,是为了实现一种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但政府按照法律给老百姓充分的补偿,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正义,通常又称为公平、公正、正当或合理,它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理想境界。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但是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着的,它具有客观和具体的特点。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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