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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行政法的基本知识行政法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是由许多法律文件组成的一个法律门类,也叫做法律部门,行政法与民法、刑法构成了一个国家宪法之下的三大传统基本法律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政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要求才是合法的,否则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并分别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封存财物的通知书。

一、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行政法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是由许多法律文件组成的一个法律门类,也叫做法律部门,行政法与民法、刑法构成了一个国家宪法之下的三大传统基本法律部门。

案 例 县政府的红头文件是不是法律?

小王和小张准备结婚,去乡里办结婚证,民政员告诉小王:“你初中没毕业,不能办理结婚证。”小王问:“谁规定的?”民政员拿出县政府的一份红头文件给他看,上面写着:“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小王觉得很委屈,自己和小张都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啊,难道县里的红头文件比法还大?

专家提示:县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行政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虽然由许多法律文件构成,但不是所有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都是行政法。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县政府的文件显然不是法,只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如果县政府的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那就是无效的。在这个案例中,县政府的红头文件显然与《婚姻法》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案 例 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赵忠是镇农技站农化种子经营部的负责人。一天,镇工商所黄学文等3名执法人员到镇农资市场检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赵忠的农化种子经营部搬走农膜3件,此后未作出任何处理意见。两天后,镇工商所副所长王平一行6人再次到农化种子经营部进行调查。这时,经营部刚进的一批农资商品正在卸货。王平等人在未将事实搞清楚的情况下,也没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以涉嫌违法经营为由将该经营部购进的尿素、磷肥等农资商品予以扣押并转移到镇供销社封存,给赵忠开具了两张已经作废的暂扣物品清单。以后既没有补办有关手续,又没有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事后,赵忠曾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但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和意见。赵忠很疑惑,工商所这样做合法吗?

专家提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行政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要求才是合法的,否则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合法,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权限合法,即必须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相应权力;三是内容合法,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是程序合法,即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时限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镇工商所的行为不合法。首先,按法律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应报经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并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强制措施;其次,适用法律时,违反了有关程序规则,镇工商所不但没有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且没有出示执法证书来表明执法身份,没有告知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事实依据,没有送达书面通知,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分别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封存财物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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