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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对行政许可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遏制腐败的产生,《行政许可法》对设定主体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法》

“办证”和“盖章”是老百姓主动找行政机关办得最多的事,用法律的术语说,就是申请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也就是行政审批,意思是国家禁止一般的人和组织从事一些特殊的活动,如驾驶机车、为别人治病、砍伐树木、开办工厂等,而对经审查,有条件、有资格的人和组织准许他们从事那些活动或者认定他们的特殊资格和信誉。为了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许可权,解决老百姓“跑断了腿,磨破了嘴,跑审批”的状况,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案 例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县卫生局向全县所有医院、卫生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县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县卫生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和卫生院不得采购。黄海制药厂已获国家批准生产的新药报到县卫生局备案,卫生局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县的医疗机构销售。县卫生局这样做合不合法?

专家提示:在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获取“灰色”或“黑色”的利益,喜欢“找事”、“争权”,随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这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了对行政许可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遏制腐败的产生,《行政许可法》对设定主体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案件,尽管县卫生局对增加的程序没有使用“许可”字样,而称为“登记”,但没有改变事情的实质——增设了需要获得批准才能进行销售。黄海制药厂可以就县卫生局非法设定行政许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案 例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撤回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年前,钱秋富在湖边开设一个采石厂,并依法获得了相关的行政许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县政府决定关停湖边的所有采石厂。老钱不知道政府这样做合不合法,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利?

专家提示:《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相关行政许可。在本案中,加强环境保护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撤回老钱获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但对老钱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案 例 行政机关能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多次提交资料吗?

村民王忠义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来回跑了五六次,每次去办理,县国土局都要求他补充新的材料,四个月后,还没办好。县国土局这样做对吗?

专家提示:为了使老百姓办理行政许可方便快捷,《行政许可法》专门规定了集中办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办理时限制度。在本案中,县国土局多次让老王提供新的材料违反了一次性告知规定,4个月都没办好,也违反了期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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