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被告可不一定就是坏人——认识民事诉讼法
人与人生活在一起就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和冲突,今天张三欠了李四钱不还,明天小李和小王的日子又过不下去了要离婚,这些看似家长里短的事却每天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中国人虽然历来都有“息事宁人”和“和为贵”的传统,但是有的矛盾和冲突只依靠老百姓自己磋商或者有关基层组织调解还是不能解决,这时通过民事诉讼也就是打官司来解决就是一种较好的途径,而这种解决方式并不神秘,了解了民事诉讼的各种基本的制度和程序,你在打官司时心中就会有底,也能更加理解法院的各项工作。
案 例 当被告就低人一等吗?
曾辉和张波是夫妻,已经结婚5年,才结婚时两人感情还不错,后来由于公婆和张波关系不好,曾辉虽然对张波还不错,但由于父母不喜欢张波,也常常因为父母的事和张波争吵,时间一长两人的关系也越来越淡漠了。2010年年初张波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曾辉离婚,法院向曾辉发了开庭通知,曾辉觉得自己对张波不错,张波还把自己告到法院很不应该,自己很没面子。
专家提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做原告是不是要比做被告有利?被别人告了就很没面子,好像被告就一定是犯了什么错。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民事诉讼只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原告只是先要求解决纠纷的一方,并不具有优先的地位,原、被告双方在打官司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有权陈述案件事实,都有权提出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提出主张时,另一方有权反驳其主张。诉讼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者更多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曾辉认为自己做了被告就没面子是没有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案 例 原告可以撤诉不告吗?
刘峰欠了李庆5000元钱,李庆找他要了多次也没要到,没有办法李庆只好告到法院要求刘峰还钱,刘峰收到诉状后被他媳妇王芳看到,王芳觉得两人原来是好朋友,因为这一点小事而闹翻太不值得,王芳赶紧凑了5000元钱拿去还给了李庆。李庆想别人已经把钱还给自己了,自己就不应该再告别人,但是自己已经把刘峰告到了法院,打官司不是儿戏,自己能把官司撤掉吗?
专家提示:由于民事诉讼涉及的都是老百姓的私事,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法律赋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的决定权,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一般会给予充分的尊重。在本案中由于刘峰已经把钱还给了李庆,李庆想要撤诉,这就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且这种处分在本案中也不会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而该案也还未开庭审理,此时法院应当允许李庆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 例 普通公民可以去旁听法院开庭吗?
老黄的侄子小黄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四层高的楼房,楼房盖好以后因为高度较高把邻居老钱家住房的光线挡住了,老钱要求小黄把房子拆成三层楼,小黄不同意,只愿意补偿老钱5000元钱,老钱不干,将小黄告上了法院。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通知了小黄,小黄的父母去世得早,作为小黄最亲的长辈亲属,小黄希望老黄能够去旁听开庭,老黄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去。
专家提示:民事诉讼的开庭中有一项基本的制度就是公开审判,所谓公开审判就是指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过程及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普通公众可以进入法庭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新闻媒体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案件法院不能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案例中的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和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因此,老黄作为普通的公民可以旁听庭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案 例 一桩官司到底可以审几次?
小李开车把宋老太太撞伤了,宋老太太把小李告上了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宋老太太20000元钱,小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过高,于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将赔偿的数额确定为18000元。宋老太太认为法院判得十分不公,她想再次上诉。
专家提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初审后能够上诉的法院层数只有一级。在本案中宋老太太将小李告上法院,基层法院进行了一审,小李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就是最终的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再次进行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案 例 继承房产的纠纷到哪个法院去告?
高丽的父母去世后,高丽因对继承父母的房产与哥哥、姐姐发生纠纷,经过他们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调解后纠纷仍然未能解决,高丽决定到法院打官司来解决纠纷,但是该到哪个法院打这个官司,她不太清楚。
专家提示:上述案例中的问题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所谓管辖就是指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明确该由哪一级法院中具体的哪一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案件涉及的金额、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来决定,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一审是由基层法院,也就是县区一级的法院来管辖的,而对于具体应由县区一级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由诸多确定管辖的原则性规定,就上述案 例 而言,高丽可到涉及纠纷的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 例 小孩可以做原告吗?
钟静和叶茂离婚后,他们未满三岁的女儿由钟静抚养,双方协议叶茂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钟静,但离婚后,叶茂就一直未向钟静支付过抚养费,钟静找他要了多次他总是推诿,钟静就想通过诉讼去要抚养费,但她想抚养费实际是用来抚养女儿的,应以女儿的名义起诉,但女儿未满三岁,她有资格当原告吗?钟静不明白。
专家提示:上述案 例 涉及什么样的人才是合格的原告的问题。所谓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以自己的名义提请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使民事官司开始的人。原告可以是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组织。本案中钟静的女儿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原告只要享有民事诉讼的资格,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此时他就同时具有民事诉讼的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只是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能力独立地参加诉讼,所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与诉讼,在上述案例中钟静可以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同时由自己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她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案 例 判决出来后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廖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以后,廖某还了几期后就再也没有还款,还欠了银行20多万,银行将廖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还钱。法院开庭后作出了判决,判令廖某支付银行欠款20多万并支付利息,开庭时廖某也到庭参加了庭审,但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就再也找不到他了,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提示:本案中涉及诉讼文书的送达问题,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的送达行为并非单纯地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的行为,由于法院将有关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会产生具体而明显的法律后果,因此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送达给当事人,则判决就不能生效,所以法院必须将判决送达到廖某的手中,由于找不到廖某,法院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就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公告一般可登在当地的报纸上,经过60天后就视为已经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案 例 调解书和判决书有何区别?
李老汉卖给张老汉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格是3500元,张老汉先付了2000元就把牛牵回家去了,剩下的1500元钱他一直没付给李老汉。李老汉找他要了几次,他总是说等卖了猪有钱了就付,李老汉等不及就把张老汉告上了法院,法官想他俩是邻居就帮他们进行调解,张老汉愿意一次性赔1200元钱给李老汉,李老汉也同意了,法官准备制作调解书,但李老汉担心调解书的效力不如判决,不知道该不该签。
专家提示:本案中涉及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效力问题,调解书是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由于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所以调解书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李老汉不必担心调解书的效力,它与判决一样,如果出现一方不履行的情况,另一方同样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调解书也有和判决不同的地方,调解书不得上诉,调解书一旦由当事人签收就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 例 什么是先予执行?
张老汉有三个儿子,三个儿子都已成年,日子过得也不错,但三个儿子都不赡养张老汉。冬天到了,张老汉没钱买取暖的煤,家里的粮食也不多了,他去找三个儿子要赡养费,三个儿子互相推诿,张老汉实在没办法,只好到法院打官司。法院的法官告诉他,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专家提示:在本案中,法官所说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上的困难或生产、工作的急需以及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的措施。张老汉追索赡养费的行为,符合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因此,法官可以先裁定由张老汉的三个儿子先行支付张老汉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以解决张老汉的生活急需,待该案审理以后再确定三个儿子应当支付给张老汉赡养费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案 例 上诉需要写书面的诉状吗?
小李被人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在向小李送达判决书时,小李明确表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要求提起上诉。送达人员告知小李,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他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两个多月过去了,小李仍然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反而在某一天收到法院限其在15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的通知。
专家提示:实际上,本案中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院的处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小李虽然表示要提起上诉,但仅仅是口头表示而已,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的上诉状。提交上诉状是提起上诉的必备条件,而小李并未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的上诉状,因此小李的行为不符合上诉的法定条件,不是一个有效的上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案 例 如何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董小兵已满23岁,因失恋而精神不正常,村子里有人就利用他精神不正常而让他写了一张欠别人2000元的借条,过了几天就有人来家里要钱,小兵的爸爸老董觉得这样不行,如果不想办法会有更多类似的麻烦发生。老董应当怎么办?
专家提示:董小兵是精神病人,属于民法中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人。这种人自己实施的和自己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行为需要得到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是有效的。老董想要将儿子认定为精神不正常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必要时还要经过医学鉴定才能最终确定小兵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了董小兵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董小兵以后自己实施的与他自己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行为要得到老董的同意后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案 例 被侵犯了民事权利到哪里去告?
老陈承包了村里的鱼塘,眼看辛苦了一年,鱼塘里的鱼也长大了,到过年时就能卖个好价钱,心里很高兴。此时相邻的三河县的大发化工厂排放的污水却流到了老陈的鱼塘里,老陈一发现就采取了补救措施,但鱼还是死了不少,损失大概有2万多元。老陈找到化工厂要他们赔偿损失,可是化工厂不承认是他们排污造成了老陈的鱼死亡。老陈没有办法只好去法院告化工厂,但应该到哪个法院告呢?
专家提示:本案中老陈提出的该到哪个法院告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此类案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由基层法院管辖,也就是县或区一级的法院管辖。由于这种污染行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也就是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由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老陈所在的县的法院受理,所以老陈可以到这两个法院之一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 例 因为得了急病上诉期过了怎么办?
在张某诉王某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张某败诉,拿到判决的那一天就突发急性心脏病住进了医院,过了20天张某才出院,此时张某想要上诉,但上诉期已经过了,他该怎么办?
专家提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从收到判决之日起起算。但法律也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而耽误了上诉期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顺延期限。在本案中,张某由于突发疾病而耽误了上诉的期限,可以在出院后的十天内申请法院顺延上诉期间,法院应当允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 例 什么是诉讼保全?
老郑家承包了几十亩果园,还和一家中外合资的饮料公司签订了水果收购合同。老郑按照饮料公司的要求种植养护果树,水果成熟后全部供应给饮料公司,饮料公司在收购时先支付60%的货款,一个月后再支付剩下的40%货款。今年水果丰收,老郑高高兴兴地把水果全部交给了饮料公司,饮料公司先行支付了他60%的货款48000元,可等到一个月后老郑再去领钱时,饮料公司就表示自己欠了不少债没钱支付给老郑。虽然老郑再三请求,饮料公司还是不付钱给他。于是老郑找到县里的律师咨询,律师问他是否知道饮料公司有没有财产可供保全,老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专家提示:财产保全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是打官司的过程中申请法院对一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样来保证以后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本案中,老郑可以自己先调查一下饮料公司有些什么财产,如房产、土地或者在某个银行账户是否有存款,查到这些信息后老郑可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可对饮料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这样等到打完官司后老郑再要求执行时就会比较方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案 例 什么是审限?
刘小花因为琐事和隔壁的张阿梅吵架,后来两人还动手打了起来,张阿梅把刘小花打伤了。刘小花花去了800多元医药费,她去找张阿梅要,张阿梅说她挨打活该,刘小花没办法,只好把张阿梅告上了法院,要求张阿梅赔医药费。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开庭(由一个法官审理)后,刘小花在家等了一个月判决还没有下来,她有些着急,就到法院询问。法官告诉她,他们会在审限内把这个案子审结的,刘小花不太明白什么是审限。
专家提示:所谓审限就是法院审理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判决送达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个期限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因此,刘小花的案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理完毕,也就是3个月内判决应当送达给刘小花。如果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案 例 怎样申请宣告死亡?
赵杰12岁刚上初中,他的父亲离开家外出打工,开始每个月都会寄生活费回来给赵杰和他母亲,每年过春节也会回来看他们。可是,后来父亲就没有了消息,电话打不通,问其他人也说他已经离开了原来打工的地方,后来就再也没见过他。五年过去了,父亲毫无音讯,赵杰马上就要高考了,母亲担心没有能力支付他上大学的费用,想把家里住的较大的房子卖掉,换套小房子省些钱出来,可是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咨询了公证处的人,公证处的人告诉他们如果要卖房子可以先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申请宣告死亡后,他们对房产中属于他父亲的部分就可以继承,然后进行处分。什么是申请宣告死亡呢?
专家提示:所谓宣告死亡,是对长期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以达到从法律上与自然死亡同样的后果,其财产可以被继承,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本案中,赵杰的父亲已经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先决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告死亡应当由被宣告死亡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然后由法院通过登报进行为期一年的公告(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其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案 例 什么是简易程序?
杨灿与胡义本是好朋友,胡义买房子还缺2万元钱,就向杨灿借了2万元,说好三个月后还给杨灿。可是一年多过去了,胡义还是没还,杨灿找他要了几次都没要到,只好把胡义告上了法院,把借条等证据交给了法官。杨灿从未打过官司,他想开庭一定很庄严,可开庭那天只有一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法官说这个案子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专家提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时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也较为简便,审限也只有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案 例 未成年人可以当证人吗?
晨晨、小凡、果果都是扬帆小学一年级(1)班的同学,一天课间休息时,他们三个一起玩时果果把头摔伤了。老师通知果果的妈妈来接果果去医院看看,结果检查和打针一共花了2000多元。妈妈问果果是怎么摔伤的,果果说是小凡把自己从楼梯上推下来摔的,果果妈找到小凡家询问这件事,提出让小凡家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小凡不承认推了果果,小凡妈也说自己的孩子不会做这样的事。后来果果妈又问了晨晨,晨晨说他的确看到小凡把果果推下楼梯摔伤了。果果妈想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可又不知道小学生能不能做证人。
专家提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还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在本案中,晨晨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的确是知道案情的人,同时也能够正确表达,所以晨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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