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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司法》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因此《公司法》也就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也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所以王大明认为一个人不能成立公司是不对的。

一、《公司法》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因此《公司法》也就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经过了1999年、2004年和2005年的修改和修订。《公司法》主要对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和公司解散、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案 例 什么是公司?公司和合伙企业有何区别?

老王是昆明市某国企的下岗职工,原来的工作是单位的驾驶员。下岗后,他一直在给一家物流公司打工跑长途货运,几年下来他有了一定的积蓄,对物流行业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他就想自己来办一家物流企业。原来和他一起下岗的同事老张也愿意参与此事。他们俩在商量成立自己的物流企业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这家企业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是成立一家公司还是采用合伙的形式,他们拿不定主意。

专家提示:普通公民在设立企业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应当设立何种形式的企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种不同的企业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同时投资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投资设立企业时应考虑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不同企业的不同法律特征来决定采用何种企业形式。老王和老张首先应当弄清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不同法律特征以及投资者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来决定到底采用何种企业形式。作为公司,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就是作为公司,必须是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意味着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当投资者将出资投入到公司后,该出资成为公司的财产,此时公司的财产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投资者将出资投入到合伙后,该出资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但该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并未完全分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而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老王他们如果设立的是公司,那么老王在缴纳完出资后,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这就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如果设立的是合伙,则意味着在缴纳了出资以后,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承担责任,也就是如果出现资不抵债时,作为合伙人的老王等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这就是合伙人需承担的无限责任。当然法律对设立公司时在最低注册资本、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要求比设立合伙要严格,这也是选择企业形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 例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王大明是一个蔬菜种植专业户,准备自己创办一家蔬菜加工公司。他觉得一个人是不能成立公司的,于是他约了村里几个乡亲,大家还一起凑了五万块钱,同时王大明还找到了办公的地点,他的公司能办成吗?

专家提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要求较低,普通百姓创业主要设立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也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所以王大明认为一个人不能成立公司是不对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股东应当是50人以下,包括1人;(2)股东出资达到3万元以上,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也就是办公司应当有一定的营业和生产场所。

本案中,如果王大明约乡亲一起办公司,则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对于他们来说,股东人数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和办公场所的条件都已具备,他们还需要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成立《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可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 例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

小孙是乡里一家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一的股份。这几年这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很好,每年都有几百万的利润,但奇怪的是连续六年来公司都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2010年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的股东会又作出决议,提出公司将用2010年的利润来投资两个新的花卉基地,因此2010年也不分配利润给各位股东。小孙认为,公司有盈利却多年不分配利润给股东,不够意思,所以,他不同意公司的该项决议,也不想再当这个公司的股东。那么他该怎么办?

专家提示: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股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但是很多公司中的确存在着有利润但长期不分配的情况,就如本案一样,此时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公司法》对于股东的股利分配权给予了同样保护,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因此,小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他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 例 股东能退股吗?

张群与好朋友孟聪、孟颖共同出资成立大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群出资10万元,孟聪和孟颖各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群与孟聪、孟颖二人因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公司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张群想退出公司,但是,公司的内部有矛盾,很难找到受让人,而孟聪和孟颖也拒不购买其出资。张群能够要求退股吗?

专家提示: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些相应的制度,如禁止股东退股,公司成立后无论以何种理由,股东都不能抽回出资。当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特定条件,如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且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案不符合法定的可以要求回购的情况。因此,张群只能要求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第三人,如果不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人,张群也不能要求退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 例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王成自己一人出资20万元成立了一家干果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有王成一名股东,主要从事收购干果加工业务。由于只有王成一名股东,他常常将收到的公司的业务收入直接用于自己家庭的开支,如建房或买车等,公司中资金周转有困难时他也常常将自己的钱拿来公司使用。几年下来公司有所盈利,今年王成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了100万元,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严重亏损以至于无法偿还这100万元的贷款。王成认为这100万元贷款与自己无关,因为不是以自己名义贷的款,自己个人也没有用过这100万元贷款。

专家提示:《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因此王成可以成立股东只有自己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人股东控制公司,极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由于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也更容易实施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对于一般的公司而言,公司的责任与股东责任是两种独立的责任。而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要为公司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王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无法分清,所以,王成个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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