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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双诉李信改嫁儿媳案(婚姻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陈阿双诉李信改嫁儿媳案(婚姻)至元二十八年六月初六日,燕南按察司准广平分司牒,照刷出广平路至元二十七年七月内陈阿双告亲家李信等主婚,(见)〔现〕有小叔陈百家驴合收继故男妇李兴奴,服内改嫁王节级〔玉〕为妻,受讫财红、钞绢、缎子、银钗、宝环。此案适用了先例的判决。

(六)陈阿双诉李信改嫁儿媳案(婚姻)

至元二十八年六月初六日,燕南按察司准广平分司牒,照刷出广平路至元二十七年七月内陈阿双告亲家李信等主婚,(见)〔现〕有小叔陈百家驴合收继故男妇李兴奴,服内改嫁王节级〔玉〕为妻,受讫财红、钞绢、缎子、银钗、宝环。议得:李兴奴(元)〔原〕嫁陈元僧,元僧身故,转(召)〔招〕孙福兴为婿,已与陈元僧义绝,孙福兴亡殁,又与陈元僧异姓,况兼陈百家驴年八岁,李兴奴年三十岁,年甲争悬。若令李兴奴服满归宗相应,据李信名下追到(元)〔原〕受王玉财红,即系服内成亲,不应之资,拟合没官,请定夺。准此。申奉到御史台札付,照得至元十二年承奉省札徐宽告弟徐宝抛下妻阿耿,服内受财聘与李斌为妻,按察司追到财钱,断离。照得即目服制未定,既已成婚,又有所出,合准已婚为定,仰依上施行。承此。今据(见)〔现〕申相度:李兴奴服内嫁与王玉,系一体事理,(元)〔原〕下财钱,难议追没,余准所拟施行。(《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婚姻·嫁娶·兄死嫂招后夫,第673~674页)

评析: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燕南道广平路陈阿双诉亲家李信改嫁夫亡儿媳李兴奴。按法律,李兴奴可以由丈夫家小叔陈百家驴收继为妻,于是存在李兴奴母家是否有主婚权和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

此案涉及的法律是小叔收阿嫂法和妻子夫死服内改嫁无效法,但没有明确引出相关法律。

先例是至元十二年徐宽诉弟弟徐宝妻子阿耿服内改嫁李斌,判决是改嫁有效。此案适用了先例的判决。先例在此案中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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