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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阿黄诉军人刘万四杀夫及子案(烧埋银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九)朱阿黄诉军人刘万四杀夫及子案(烧埋银)延祐三年九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来咨,吉安路申,准本路万户府关,庐陵县申:朱阿黄告被军人刘万四杀死〔民〕夫朱重一、朱关仔等事。法律有杀人征烧埋银法和折算钞银法。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原则。

(三九)朱阿黄诉军人刘万四杀夫及子案(烧埋银)

延祐三年九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来咨,吉安路申,准本路万户府关,庐陵县申:朱阿黄告被军人刘万四杀死〔民〕夫朱重一、朱关仔等事。府司照得:刘万四将朱重一父子二人杀死,虽已照依至元六年省部定例,追征烧埋银五十两,却缘至元二十四年将银折钞之后,不曾奉到上司明文,凡杀二人者,其烧埋银两如何追征,申讫明降。照得即系为例事理,咨请照详。准此。送据刑部呈:照得大德十年五月内承奉中书省札付来呈,四川省咨,成都府备,录事司申:赵友文用刀扎死文友贤、文千奴二名,若依旧例,一家杀死数口,止追一名烧埋银五十两,似涉太轻,即今白银每两时价中统钞二十两,合无照依时价追付。咨请定夺,送本部照拟得:赵友文所招杀死文友贤、文千奴二人依例合征烧埋银一百两给付苦主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准拟,仰照验施行。又,照得皇庆元年二月二十八日承奉中书札付江浙省咨嘉兴路经历司备,司吏储潜呈:烧埋银两云云见前例。今承(见)〔现〕奉本部议得:刘万四所招,用刀将朱重一并男朱关仔父子二人杀死情犯,既廉访分司审招无异,烧埋银两拟合依例各征中统钞一十(定)〔锭〕给付苦主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咨请依上施行。(《元典章》卷四十三·刑部五·诸杀二·烧埋·杀死二人烧埋钱,第1629~1630页)

评析:

延祐三年(1316年)吉安路庐陵县朱阿黄告军人刘万四杀民夫朱重一和儿子朱关仔,涉及烧埋银上是按人头计算还是按案件数计算的疑难。

法律有杀人征烧埋银法和折算钞银法。

先例是大德十年四川行省成都府赵友文杀文友贤、文千奴二人,此案改变以前的法律适用,即一家杀数人时止于征烧埋银五十两的原则,改为按人头征赔。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原则。此处先例具有作为法律解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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