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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犯王大有留养案(留养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九一)军犯王大有留养案(留养)山东司查:乾隆五年谨按内载父母老疾,有一于此,即属应侍,不必老疾相兼等语。检查乾隆四十二年本部核覆湖广省绞犯王述盛有父王思忠,现年六十九岁,母汪氏,现年七十二岁,家无次丁,声请留养。以上二案,其父均年未及七十,尚可谋生,而其母或老或疾,俱准其存留养亲。判例在此案中仅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九一)军犯王大有留养案(留养)

山东司查:乾隆五年谨按内载父母老疾,有一于此,即属应侍,不必老疾相兼等语。是父母皆属应侍之亲,不必父母俱系老疾,始准留养。检查乾隆四十二年本部核覆湖广省绞犯王述盛有父王思忠,现年六十九岁,母汪氏,现年七十二岁,家无次丁,声请留养。奉旨:准其存留养亲。钦此。又,五十二年山东省免死减流之张起子有父张作栋,现年六十八岁,母李氏,现年六十岁,现成瘫疾,家无次丁,行令该抚准其存留养亲。以上二案,其父均年未及七十,尚可谋生,而其母或老或疾,俱准其存留养亲。今山东省军犯王大有,有父王灿,现年虽仅(止)〔只〕六十二岁,但其母孙氏已七十二岁,自应准其留养。乾隆五十四年说帖。(《刑案汇览》卷2,名例·犯罪存留养亲·父母老疾有一于此均准留养。C-4-J-2-P-18)

评析: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山东司审理军犯王大有父母中仅有一人达到“老疾”标准案,能否留养存在疑难。

引用乾隆五年法律,但存在“父母老疾”是指父母皆“老疾”还是只有其中任何一人的问题。

先例是乾隆二十四年湖广省绞犯王述盛案中仅有母亲汪氏达到“老”,乾隆五十二年山东省张起子案中仅有母亲是“疾”,两案皆适用乾隆五年的法律。此案应适用相应的法律。判例在此案中仅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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