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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春殴死挖埂窃放田水李庭年案(殴杀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五三)李长春殴死挖埂窃放田水李庭年案(殴杀)安抚题:李长春殴死挖埂窃放田水之李庭年一案。C-20-J-18-P-30)评析:嘉庆二十二年安徽省李长春殴死挖埂偷放田水的李庭年,是否适用擅杀罪人律存在疑难。

(一五三)李长春殴死挖埂窃放田水李庭年案(殴杀)

安抚题:李长春殴死挖埂窃放田水之李庭年一案。查农务以耕凿为先,而民田尤藉水源为养。如轮应车灌公塘之水,被死者争先车灌,或被堵住公共水沟,独灌己地,似此起衅因而殴毙人命者,自不得以擅杀罪人论。若各自费用工本车戽入田,或己力自筑沟塘蓄水灌溉,所蓄之水被人窃放,较之被窃财物更为切肤。故定例窃放田水之犯,如被应捕之人杀死,依擅杀罪人问拟。卷查嘉庆十八年湖北省林理添殴死挖埂放田水之林帼栋一案;又,二十年浙江省郑有贵殴死私开新畦窃放田水之朱士斌一案;又,二十一年安徽省方社幅殴死开挖田塍、窃放田水之方社南一案,均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题结在案。此案李长春之父李超见李庭年用刀撬挖田埂,开沟放水,向阻争骂,被李庭年刀伤左耳,该犯携横木趋护,殴伤李庭年左手腕等处逃跑,因被追赶,该犯拾木椎殴伤李庭年右胳肘等处殒命。查李庭年私自撬挖田埂,开沟放水,窃灌己田,所放之水是公是窃,未据声叙明晰。该省率将该犯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实未允协,该司驳令覆审,详叙妥拟,系属按例办理,应请照办。嘉庆二十二年说帖。(《刑案汇览》卷18,刑律·贼盗·盗田野谷麦·殴死挖埂放水之人。C-20-J-18-P-30)

评析: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安徽省李长春殴死挖埂偷放田水的李庭年,是否适用擅杀罪人律存在疑难。

先例是嘉庆十八年湖北省林理添案、嘉庆二十年浙江省郑有贵案和嘉庆二十一年安徽省方社幅案,三案皆适用擅杀罪人律。通过对先例的比较,刑部推翻了地方巡抚的判决,要求地方巡抚重新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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