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六三)玉贵砍伤王明刚并误伤宗室福升妻伊氏案(误伤)贵州司审办:玉贵用刀砍伤王明刚并误伤已故宗室福升之妻伊氏各平复一案。至殴伤及刃伤宗室觉罗之妻,律例并无加等明文。C-40-J-38-P-6)评析:道光七年贵州司审理玉贵用刀砍伤王明刚并且误伤宗室福升的妻子伊氏案,对误伤伊氏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疑难。
(二六三)玉贵砍伤王明刚并误伤宗室福升妻伊氏案(误伤)
贵州司审办:玉贵用刀砍伤王明刚并误伤已故宗室福升之妻伊氏各平复一案。该司以伊氏系宗室之妻,虽非宗室,究与军民有别,将玉贵审依刃伤人杖八十,徒二年律上加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系旗人,照例折枷等因。查宗室觉罗被殴,虽无伤,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二等。自较凡人斗殴为重。至殴伤及刃伤宗室觉罗之妻,律例并无加等明文。检查嘉庆二十年山东司审办王会儿因奸拐何胡氏,拟军折枷号九十日。该犯旋因患病,疏枷交旗领回调养,复以口角细故,两次将已故觉罗意德之妻关氏殴伤,声明并无加等例案可援,将王会儿照不应重杖酌加枷号两个月,并未明言加等。此外亦无似此成案。查此案玉贵所殴系宗室之妻,与宗室有间,且究系误为,较之山东司王会儿一案情节尚轻,似可仍科以凡斗刃伤杖徒,本罪毋庸加等。道光七年现审案说帖。(《刑案汇览》卷38,刑律·斗殴·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误伤宗室之妻殴伤觉罗之妻。C-40-J-38-P-6)
评析:
道光七年(1827年)贵州司审理玉贵用刀砍伤王明刚并且误伤宗室福升的妻子伊氏案,对误伤伊氏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疑难。
先例是嘉庆二十年山东司审办王会儿两次将已故觉罗意德之妻关氏殴伤案。先例并没有对王会儿加等适用。先例是作为本案直接适用刃伤人而不加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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