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六六)小吴醉后误伤家长戈舒身死案(殴杀)云南司查:奴婢殴杀家长案内,本犯之妻子应否仍留原主家服役,律例并无明文。此案小吴醉后责打其子,经家长戈舒喝骂不理,起身欲殴,该犯用刀戳伤戈舒身死。本案是杀人者的妻子愿意继续服役并且主人也不反对。先例是作为本案判决小吴妻子继续在主人家服役的反面论证依据。
(二六六)小吴醉后误伤家长戈舒身死案(殴杀)
云南司查:奴婢殴杀家长案内,本犯之妻子应否仍留原主家服役,律例并无明文。检查乾隆五十七年河南省题秦毛扎伤伊主张梦桂身死,照律凌迟处死一案。犯妻秦王氏据伊主母不愿留其服役,交犯父秦帼泰领回在案。此案小吴醉后责打其子,经家长戈舒喝骂不理,起身欲殴,该犯用刀戳伤戈舒身死。该抚将该犯照律拟以凌迟处死,声明该犯妻子既愿仍在戈舒家,应听其便等因。查核杀死家长案内,本犯之妻子虽例无应否仍留服役明文,但秦毛一案与该犯事同一例,比类参观,彼案系伊主母不愿存留给属领回,则此案系愿留服役,似可仿照办理。且查尸子者暮供犯妻坡夷本系伊家婢女,平日小心,情愿留役,自应听从其便。乾隆五十九年说帖。(《刑案汇览》卷39,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奴杀家长其妻子应听主去留。C-41-J-39-P-66)
评析: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云南司审理小吴喝醉酒后杀死服役的主人戈舒案,存在小吴的妻子能否继续在主人家服役的疑难。
先例是乾隆五十七年河南省秦毛扎死主人张梦桂,适用凌迟处死。先例是主人家人不愿意杀人者的妻子继续服役,判决由其父领回。本案是杀人者的妻子愿意继续服役并且主人也不反对。先例是作为本案判决小吴妻子继续在主人家服役的反面论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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