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一)国家赔偿的一般含义
通常意义上,赔偿是指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1]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简言之,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由于历史条件和国别情况的不同,各国立法在确定国家赔偿制度时存在较大的差别,通常有四种基本类型,即最广义国家赔偿、广义国家赔偿、狭义国家赔偿和最狭义国家赔偿。[2]
最广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含义下,国家赔偿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和国内法上的国家赔偿。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如在发生战争后,战败国对战胜国的赔偿。国内法上的国家赔偿包括国家公权力行为引起的赔偿和国家民事行为引起的赔偿。
广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含义下,国家赔偿仅指国内法上的国家赔偿,不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
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务行为所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含义下,国家赔偿仅指国内法上的职务行为引起的赔偿,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引起的赔偿。
最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实施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此含义下,国家赔偿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合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赔偿。
这四种不同含义之下形成的国家赔偿,其范围之间的差别表现为:
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而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行使公权力或非公权力行为(私法行为),致使相对人生命、身体与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承担的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国家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即国家赔偿、国家补偿责任和国库责任[3]三种,国家赔偿只是国家责任之一种,不能将其与国家责任等同起来。[4]
(二)国家赔偿的法定含义
1994年5月12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1994年《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5]
根据该条规定,人们对国家赔偿进行定义时形成三种不同的学说,即制度说、责任说和活动说。
制度说认为,国家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6]
责任说认为,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承担的一种补救性法律责任。[7]
活动说认为,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8]
笔者赞成责任说,认为国家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尽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赔偿责任都由国家承担,而不是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即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后果归属于国家。简言之,即国家机关的行为,责任由国家承担。这里所谓由国家承担其实质就是国家对受害者给付的赔偿费用是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支出,而不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筹。
第二,国家赔偿是指国家采用支付货币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因此,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第三,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机关既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看守所和监狱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赔偿只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外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指出2010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不再全部以违法为前提,只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国家就有给予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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