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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家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考察,各国有关国家赔偿的方式,在立法上主要规定的是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赔偿方式。第一种是任意选择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即允许受害人选择赔偿方式。德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金钱赔偿损害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应当以恢复原状为主要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考察,各国有关国家赔偿的方式,在立法上主要规定的是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赔偿方式。但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是任意选择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即允许受害人选择赔偿方式。如德国、俄罗斯、美国。德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金钱赔偿损害原则。公权力机关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应当以金钱赔偿;公权力机关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不利状态的,应予恢复原状,受害人有权以金钱赔偿代替恢复原状。[5]《俄罗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采取实物赔偿(给付同类和同质量的物,修复被损坏的物等)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方式。[6]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对赔偿的形式,如金钱赔偿、恢复原状等具体形式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根据它所确定的根本原则(如最基本的精神在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情形、形式和范围方面与私权相等同),国家赔偿的具体形式取决于侵权行为地所在的州的侵权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其赔偿的形式属于可以任意选择的形式。[7]

第二种是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即在赔偿的方式上采用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的方法。如法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法国行政法院只能判决行政主体负担金钱赔偿义务,不能判决行政主体采取实际执行行为以恢复物质损害的原状,但行政法院可以在判决行政主体负责赔偿时,指出行政机关如果自愿恢复原状,不用支付赔偿金;行政法院也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损害继续存在期间,每天赔偿金额若干,从而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对身体的损害和在性质上不可恢复原状的损害,只能判决金钱赔偿。金钱赔偿可以采取本金给付方式和年金给付方式。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损害赔偿责任者,应以金钱为之。但以回复原状为适当者,得依请求,因回复损害发生之前原状。”“前项赔偿所需经费,应由各级政府编列预算支应之。”[8]

第三种是只规定采取金钱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如奥地利、美国。《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损害赔偿仅以金钱之方法为之。”[9]

我国在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人们对国家赔偿以何种方式为主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其理由是:如果以恢复原状为原则的话,国家机关将因此承担许多不必要的工作,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工作效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应当以恢复原状为主要赔偿方式。其理由是:国家赔偿应当全面赔偿,其宗旨在于恢复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适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例如,恢复工作、职务、工资级别、户口、住房等往往比金钱赔偿更加实际、更加重要,因而采取恢复原状为主要赔偿方式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10]

我国立法机关在综合考虑了以上两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的弥补、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和便于计算、简便的原则,[11]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践证明,这种赔偿方式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因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未对此进行修改,只是将条文序号调整为三十二条。此外,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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