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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追偿吗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家追偿的性质国家追偿的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认定。赔偿责任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上的忠诚守法义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致使国家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自然应当偿还。

三、国家追偿的性质

国家追偿的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认定。从责任主体来看,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自己责任学说和代位责任学说;从责任本身来说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说和第三人代位追偿说。

(一)以责任主体为标准认定国家追偿权的性质

对于国家追偿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自己责任说和代位责任说两种观点:

1.自己责任说

自己责任说,又称债务不履行赔偿请求说,认为尽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机关的行为,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应当负责任,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公务员追偿,并且这种追偿类似于债务不履行。赔偿责任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上的忠诚守法义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致使国家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自然应当偿还。

2.代位责任说

代位责任说,又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认为本来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加害本身应负赔偿责任,所以赔偿义务机关代其支付损害赔偿后,有权向原来的责任人请求补偿是理所当然的,这种追偿关系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关系。

(二)以追偿权本身为标准,认定国家追偿权的性质[7]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以代位责任为基础,认为损害赔偿责任本应当由作出加害行为的公务员自己负担,但为使被侵害的人民得到迅速确实的赔偿,先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代替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可以不必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属于不当得利,但国家却因此受到了损害,国家自然享有请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说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自己责任为基础,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替国家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国家的行为,所以国家或公共团体就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负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履行公务的义务,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因此国家自然有权对其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第三人代位追偿说

第三人代位追偿说以代位责任为基础,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权利时,对于被害人自然应当负损害赔偿义务,只是国家对于该项损害赔偿义务的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自然也应当对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国家对被害人作出损害赔偿后,可以根据清偿的法理,在其清偿限度内,就被害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对于公务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问工作人员个人是否对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但是从追偿制度的内容看,可以这样说,追偿制度是在政府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作人员与公务效绩的关系而建立的,不能简单地归于某种学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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