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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追偿的程序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司法追偿的程序由于2010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司法追偿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司法追偿的程序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加利福尼亚州南区法院一审裁判吉尔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吉尔曼不服裁判,向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总额。

五、司法追偿的程序

由于2010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司法追偿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司法追偿的程序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司法追偿关系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追偿权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内部按照内部监督程序的方式行使,具体操作程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追偿程序的规定办理。[22]

少数学者认为,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司法追偿并不妥当,司法追偿应当适用司法程序。其理由是:

其一,行政程序不利于保障司法人员的权益;

其二,行政追偿违反了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23]

【注释】

[1]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2]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3]美国诉吉尔曼案件的基本情况是:美国的政府雇员吉尔曼驾驶的车与达内尔驾驶的汽车相撞,达内尔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为被告、吉尔曼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美国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政府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向吉尔曼求偿。加利福尼亚州南区法院一审裁判吉尔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吉尔曼不服裁判,向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二审中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判。

[4]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

[5]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266页。

[6]刘春堂著:《国家赔偿法》(修订二版),中国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42页。

[7]刘春堂著:《国家赔偿法》(修订二版),中国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40~41页。

[8]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著:《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01页。

[9]例如《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公布)第1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下列标准追偿:(1)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1至6个月的基本工资。(2)因故意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2至12个月的基本工资。”第1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委托的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三十日内追偿,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照下列标准追偿:(1)有重大过失的,追偿1000至10000元。(2)因故意的,追偿2000至20000元。”

[10]例如,《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国家赔偿费用支付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一)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30%至70%,但以70%的标准计算低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按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追偿;以30%的标准计算高于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的,按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追偿;(二)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10%至50%,但以50%的标准计算低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按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追偿;以10%的标准计算高于本人8个月基本工资的,按本人8个月基本工资追偿;(三)国家赔偿费用在有故意的责任人员2个月、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或者责任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情节严重,国家赔偿费用在8000元以下的,追偿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四)向行政机关委托的个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执行。”《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公布)第14条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对责任者追偿国家赔偿费用:(1)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向责任者追偿30%以下的国家赔偿费用;(2)因故意行为造成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应向责任者追偿20%以上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国家赔偿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应向责任者追偿10%以上(不少于4000元)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11]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29条中规定:“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规定》第1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造成的赔偿,个人应当承担全部费用;因重大过失造成的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按照损失额的百分之三至五的标准分别向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实施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1998年6月18日通过)第15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人追偿的国家赔偿的具体标准为:(1)因故意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金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收入;因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国家赔偿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本人18个月的工资收入。(2)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金为本人12个月工资收入。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总额。

[12]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

[13]胡锦光、余凌云主编:《国家赔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144页。

[14]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15]马怀德著:《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29页。

[16]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学》,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35页。

[17]刘嗣元、石佑启编著:《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18]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学》,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236页。

[19]例如:《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委托的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三十日内追偿,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照下列标准追偿:(1)有重大过失的,追偿1000至10000元。(2)因故意的,追偿2000至20000元。”

[20]刘志坚:《试论国家追偿程序》,载《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21]石佑启、彭江红:《对行政追偿中的几个问题的探析》,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

[22]房绍坤、毕可志编著:《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23]周友军、麻锦亮著:《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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