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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理论与实务冲突的解决路径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教育法理论与实务冲突的解决路径“路径”一词,在《说文解字》中,有步道、达到目的地的道路之意。以下本文将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诠释教育法理与教育法实务的冲突及解决的路径问题。关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学术界大体达成以下的共识,即教育法学可视为是法学或者行政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因此如何将教育法的理论真正落实于实践,所要真正解决的乃是教育法的执行问题。

第四节 教育法理论与实务冲突的解决路径

“路径”一词,在《说文解字》中,有步道、达到目的地的道路之意。有学者指出,“法律同时一身兼二任:其既是知识系统,又是行动系统。它既可以理解为一种表达规范的语句和解释规范的文本,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建制,也就是说理解为行动规则的复合体。在法律当中体现的知识系统,是形成学理系统的,也就是说,是在科学层面上加以阐发的,是同原则导向的道德彼此交叉的。”(26)上述对法律的阐释,也涉及教育法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教育法理与教育法实务的冲突问题。教育法理论与教育法实务,两者的关系区别于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但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以下本文将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诠释教育法理与教育法实务的冲突及解决的路径问题。

一、理论的角度

1.学科的角度:学科基础的拓展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其发展尚处在初步阶段之中。关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学术界大体达成以下的共识,即教育法学可视为是法学或者行政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一般而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部分,即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构成要素,教育立法理论,教育法规的形式、结构等,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规的实施等。(27)与教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如教育本质、教育的对象和方法,教育目的、教育制度、教学方法与策略、思想教育工作、学校集体组织和校外教育工作,教师、学生及学校管理工作,教育与人的身心发展等相比,有许多相似与交叉的部分。而随着教育学学科体系的日益成熟,教育法学的学科基础也在不断地丰富与拓展。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于教育法理论而言,它更多地需要建立在以教育学与法学为核心的多学科研究基础上。但现实的状况却是,因为跨学科的研究尚不够充分,因而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亦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障碍。所以,若要加强教育法理论的解释力,就必须加强对学科基础的夯实,其中丰富学科内容、拓展学科内涵及加强基础研究等都是重要而不可欠缺的。

2.方法论的角度:研究方法的完善

“在法理学体系中,法学方法论是与法律事务最紧密相连的部分,也是最具有法律事务性格的。”(28)同样,在教育法理论体系中,既要关注“研究方法”的研究,又要不断地给以丰富与完善。就目前的教育法方法论的研究现状而言,还是不够成熟与完善的。这一状况直接导致研究成果在解释一些教育法律问题时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而拓宽它在方法论上的研究视野,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尝试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众所周知,比较法学对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跳出法学本位主义的局限,深入洞察法律现象的本身;其有助于面向世界,并赋予法学以世界的意义。二是实践功能,其又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立法资料;辅助法律解释;提升法学教育水平;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29)诚然,以上论述只是从比较法学的一个比较普遍的意义层面上来谈的。对于教育法学的实际发展需求而言,其具有更为广泛的多样性与丰富性。虽然比较法学的运用只是一个手段与侧面,但给我们的启示却是深刻的,因为它预示了法学发展的成熟,同时也给教育法理论的发展带来了契机。总而言之,如何通过研究方法的拓展与丰富来促进教育法学的研究,也将成为需要我们继续思考的问题。

二、实践的角度

实践与理论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以下我们将从实践的视域下就解决教育法理论与教育法实务的冲突问题略作探讨。

1.教育的立法:关注教育法律基本问题的多层次性

一般来说,教育立法针对的是特定的教育法律问题,而教育法律问题的多变性与多层次性,也就要求教育立法在制定的过程中,需不断地关注教育法律的基本问题。由此,对于教育法理论研究者而言,如何更为即时性地提供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前文曾经指出,教育的立法一般包括五个步骤,其中首要的是教育立法准备。哪些实践层面的问题可以上升为立法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研究与求证,哪些问题需要就法律的执行予以论证等等,都是教育立法准备阶段所要考虑的。

2.教育的执法:教育行政法规体系的构建

法律的执行,也即具体的执法,其正是按照规则检视标准,或依据标准检验规则的过程,因而这也属于实践的范畴,即法律实践或法制实践的范畴。(30)简单地说,教育执法就是将教育法律文本及其规定的原则落实到实践的一个动态过程。其既然是动态过程,那就必然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实,在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专家与学者争论颇多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关于法治如何在中国实现的问题。(31)同样,教育领域的法治如何在中国真正得以实现,这也同样是教育法学理论领域内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一部教育法颁布的最直接价值就在于它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度。如果在保证教育立法价值性的前提下,探讨如何保证教育法的内容予以有效执行是最有价值的问题的话,那么,接下来所要关注的课题就是教育行政的贯彻问题。因此如何将教育法的理论真正落实于实践,所要真正解决的乃是教育法的执行问题。

3.教育的司法:教育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备

教育法律监督是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一般民众对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而国家机关一般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同的教育法律监督主体有着不同的监督内容与监督客体,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亦都有着明确的分工。从教育法律督导的基本作用和功能来看,其所要进行的就是教育立法的监督和教育执行的监督。

从以上的思考中,我们又引发出对教育法学研究重心转移问题的讨论和关注。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把握了教育法的研究重心,也就把握与明晰了教育法研究的未来方向,同时也有助于健全与完善教育法的研究内容,进而凸显教育法应有的研究态度与价值立场。

从未来的发展方向来看,首先,在教育法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应加强注重实践的需要,集中力量研究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研究教育实践中产生的诸如国家与教育的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形式问题,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及其司法化的问题,社会教育权及其在当前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发展趋势问题,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问题等。其次,在研究方法上,则应注重案例分析、实证调查。如能从实际的个别案例中抽取出一般普遍认可的规则,则更具有法律的普适效应。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主要以成文法为主,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判例,但也仅仅作为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不作为法律可资探寻的渊源。事实上,由于我国地域广大,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若仅仅依靠抽象性的成文法则难以概括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事件。因此,在当前我国教育立法还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地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作为补充,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是非常必要的。第三,在研究的价值取向上,应从偏重教育法法理意义上的学术探讨转向对公民应具有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分析,其中尤其需要注重普及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问题。换言之,有法可依只是依法治教的前提,而知法、懂法以及对教育法规的正确认识和强烈意识才是实现依法治教的重要前提。这里所谓的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由于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种动态机制得以运行的动力和润滑剂。教育法律意识虽然重要却不可能自发形成,因此又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教育法制的宣传工作还比较薄弱,教育法规知识的传播与普及的程度也较低。因此,提高教育法制建设的自觉意识则应成为教育法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这方面的工作在当前教育法的研究中已有所体现与加强。

在教育法对象及其范围的转移中,研究重心呈现的是从“文本中的教育法”转换到对“行动中的教育法”的研究。在我国教育法研究兴起的初期,国内一些学者较多地关注国外教育法制理论的引进与译述,比如对日本、德国、英国、美国等教育法学学科发展的历史与脉络的梳理,对这些国家已经出台的教育法规内容的评析,对各种教育法规的比较,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教育法制定程序的探讨等,其目的是希望从中寻找出些许有助于我国教育法学发展的成败经验和启示。换言之,这一研究的重心主要是放在对教育法学学科抽象理论的纯思辨性研究上,强调的是应然的路径。其中突出地反映在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从研究抽象的教育法律现象逐渐地转移到研究实质性的具体教育法律问题,并最终聚焦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上。有学者指出,“教育法学是以研究教育中的法律问题为宗旨的,而对教育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其实质就是研究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探讨教育活动中的法律现象,探讨作为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教育法是如何创建、运行、实施的,是如何从静态转向动态的一种活动的教育法。所以研究教育与法律的关系,就要从行动开始。”以上这一论述表明当前我国教育法研究重心正在发生一种质的转变,即由静态的研究转向动态的研究、由抽象的研究转向具体的研究。由此研究的对象亦更加具体和明晰,研究的内容也更为深入与实际,其中从研究“抽象的教育法律关系”到研究隐藏于教育法律关系背后的实质内容——教育法律主体的行为即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研究重心的另一转移是方法的转移,也即将“自然法学作为教育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比较法学作为教育法学研究的路径,案例法学作为教育法学研究的根基。在教育法学研究路径的选择上,建构以案例法研究为主导,辅以自然法研究与比较法研究的教育法学研究体系”。这一研究方法的转变,体现的是从传统的纯文本研究方法或国际间的比较法研究逐渐地转移到自然法与案例法并重的研究方法上。由于研究方法具有某些共通性,在不同的学科之间亦可以相互转换与借鉴。比如近年来自然学科的一些研究方法被引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其中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尤其为教育学界所采用。而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也被广泛地运用到教育法学的研究之中。近年来教育法案例研究方法的重心转移,某种程度就是受到了法学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影响。研究方法的转移拓展了多视野的学科基础,同时也延伸了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这种“拓展”与“延伸”为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更为丰富多彩的资源。

研究重心的再一个转移,是教育法研究价值取向的重心转移,也即通过开展教育价值的法律化和教育法律的价值化来实现转移。毋庸置疑,教育法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持有理性抉择的价值取向。但是中国的教育立法研究与实践并不完善,对教育法律与法规的健全也尚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因此在研究“文本中的教育法”的同时,也需要研究“行动中的教育法”。换言之,教育法学的研究价值取向应逐渐由单纯的文本研究、理论研究转向实践研究、动态研究及动静结合的研究。此外,教育法的研究重心预示着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沟通性的加强。从教育立法、教育执法到教育司法,不再仅仅是一种纯粹实践操作层面的介入,而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结果,这就使得教育法实践的科学化与教育法理论的实践性凸显了出来。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课题总是最难以解答的问题之一,这是由其问题的复杂性与对象的多元化所致。教育法理论与实务的冲突反映的也是这样一种状况。而解决的唯一途径与视角,就是希冀多视野的研究与多元化的方法的尝试。无疑,这也是教育法学工作者今后需要进一步努力并予以解决的重要难题和困境。

【思考】

(1)教育法理论和教育法实践的关系是什么?

(2)教育法理论与实务冲突的表现有哪些?

(3)教育法理论与实务冲突的解决路径包括哪些方面?

【本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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