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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商场不放心,能告质监局吗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放心商场不放心,能告质监局吗?葛锐遂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退赔,但遭到拒绝。葛锐起诉至法院,最终获胜。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拒绝葛锐提出的要求。消费者并不会因质监局颁发证书及牌匾的行为而必须到金博大购物,也不会因为没有到该商场购物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3.放心商场不放心,能告质监局吗?

案例(1)

2002年4月28日,郑州消费者葛锐到郑州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花30元购买了一盒《魔戒现身》VCD光盘。后经与《魔戒现身》正版光盘比较,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经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该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葛锐遂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退赔,但遭到拒绝。葛锐起诉至法院,最终获胜。2002年9月1日、4日、10日、11日,葛锐又先后分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男士胶囊”、“藏汴宝”、“刻除根”、“藏雄鹰胶囊”等四种药品,后均发现有质量问题。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举报做出《举报回复》,认定葛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其中“藏雄鹰胶囊”的生产厂家青海省某藏药厂根本就不存在。2002年11月17日,葛锐以《举报回复》为法律依据向郑州市质监局递交了书面申请书,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拒绝葛锐提出的要求。2003年1月21日,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监局送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分析:

本案中,原告葛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象是被告郑州市质监局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原告要求被告撤销,但遭到被告的拒绝。那么,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诉求,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呢?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可以的。行政诉讼固然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纠纷都由法院来处理和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时候也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被告郑州市质监局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金博大商场一段工作的评价。该评价直接指向的对象是金博大商场,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消费的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会因质监局颁发证书及牌匾的行为而必须到金博大购物,也不会因为没有到该商场购物承担什么行政责任。被告颁发证书及牌匾的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金博大商场购买到假药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注释】

(1)案例摘自:http://china.findlaw.cn/xfwq/xiaofeiweiquananli/55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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