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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违法行政吗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钓鱼执法”又称“执法圈套”,或者“陷阱调查”,是各国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一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手段。此外,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以及指标化考核方式也是促成“钓鱼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从法律上来说,“钓鱼执法”行为是违法的,尤其是前述后两种形式的“钓鱼执法”。目前,法律上对“非法营运”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设定认定标准。

14.“钓鱼执法”是违法行政吗?

案例:

2009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庞源建设机械工程公司司机孙某,开着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闸航路从闵行区驶向浦东航头镇。到召泰路口时,一个男的冲到路中间拦车,孙某便顺道将其送到1.5公里之外的目的地。车子开到闸航公路288号附近的罗宾木业的广告牌下时,男子让孙某停车。车停稳后,那名男子左手把一张钞票放在车前台面上,跟着侧身拔车钥匙,左脚也伸过来死死踩住刹车。紧接着一辆绿色商用车从金杯车右侧冲出,斜停在车前,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把孙某从车里拽出来,还抢走其刚掏出准备报警的手机。孙某挣扎了两下,就被反剪双手押进了另一辆车。在车上,几名自称执法者拿出写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处理通知书等,要孙某签名。孙某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签字,并继续要求报警。但对方拒绝归还手机,禁止他下车。原来那名男子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某自断手指。该案发生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刚开始的时候,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某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2009年10月底,浦东新区政府改变立场,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分析:

上述事件就是实践中大家常说的“钓鱼执法”。“钓鱼执法”又称“执法圈套”,或者“陷阱调查”,是各国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一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手段。但是,由于这种调查取证行为方式往往有可能侵损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各国往往对它施加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钓鱼执法”有三种常见的形式:第一种是“显露式”,它是指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者犯罪的意图,并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第二种是“勾引式”,它是指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者犯罪的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第三种是“陷害式”,它是指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者犯罪的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不同类型的钓鱼执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其中,后两者的社会危害更大一些。“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凸显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就打击黑车执法行为而言,一方面黑车的大量出现危及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营业生态,引发管理上的诸多风险;另一方面执法手段的匮乏单一又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黑车的泛滥,进而引发行政执法部门的问责担忧。此外,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以及指标化考核方式也是促成“钓鱼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从法律上来说,“钓鱼执法”行为是违法的,尤其是前述后两种形式的“钓鱼执法”。它们的违法性在于: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的方式执法。行政法强调调查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必须合法。打击黑车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打击黑车不能采取“以恶治恶”的方式,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分开来。目前,法律上对“非法营运”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设定认定标准。在西方国家,为了节省能源,政府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是非法营运的话,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呢?这种做法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更何况,在本案中,“钩子”拔钥匙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该种行为的采取,必须由相关法律的授权,否则,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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