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婚能否再生?
案例:
陈某(女)于1994年1月与蔡某(男)结婚,2003年10月13日在医院里生下一个男孩。2003年12月25日蔡某所在的区计生局以两人系再婚对象,蔡某离婚前与前妻已有两个子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3860元。夫妻二人认为区计生局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也不合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书。
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区计生局所做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该问题涉及对我国再婚再生制度的理解。就本案而言,涉及对《计划生育法》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条款的理解问题。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我国的再婚再生制度框架是什么??《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该规定反映了我国计划生育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我国各地情况差别很大,计划生育工作不平衡,很难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立法既要对地方有所规范,又要给地方留有余地,所以国家立法只规定基本的生育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之下,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再婚再生制度的具体内容实际上主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规定的。其二,陈某夫妻二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依据该规定,蔡某与前妻离婚后,与陈某结婚,应该认定为再婚。蔡某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子女,因此他与陈某结婚后就不再享有生育的权利。对陈某而言,尽管她此前并未生育过,但是由于她和蔡某的婚姻属于再婚,生育问题不同于常规婚姻中的生育,而且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9条第2款所规定的生育条件,因此,她不能享有生育的权利。这在情理上似乎有些说不通,但是福建省再婚再生制度就是这么规定的。其三,蔡某所在的区计生局对他们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做法是否合法?《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到三倍征收。依据上述规定,蔡某所在的区计生局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它有权对蔡某夫妻的违法生育行为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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