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校女博士的生育难题如何解决?
案例:
2004年夏天,北京高校一位已婚在读的女博士秦丽(化名)怀孕了,她和丈夫决定生下这个孩子。但是,依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孩子必须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分为不同的情况。依照该办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乍看起来,该程序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没有想到,女博士秦丽在申请《生育服务证》的过程中却屡屡碰壁。她和丈夫打了无数次电话,走访了无数次,准生证却一直没办下来。其间,她和丈夫曾经找过学校有关部门、双方老家的计生部门,得到的答复都是这件事情不归它们管。
分析:
近年来,有关在校大学生的问题层出不穷,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威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学生和社会各方面的挑战。2004年9月1日,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在校大学生结婚不再被禁止,大学生尤其是大龄女博士生的生育问题随之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中均规定,育龄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任何部门不得以妇女生育为由,剥夺其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但现实情况是,许多高校都规定禁止在校生生育,这对大龄女博士们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事实上,高校禁止在校女生生育也有难言之隐。这种规定固然有维护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考虑,但是更为关键的原因是在校学生的户籍都是临时的集体户口。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女性生育的准生证明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申请,而在校女学生毕业后户籍转往何处事实上是不确定的,很难取得准生证明。对于在校大龄女博士而言,一方面她们的户口已经迁移至学校,但另一方面她们的户口仅仅是临时户口,未来落户何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就她们的原户籍所在地而言,由于她们的户口已经迁出,当地不可能再为她们办理准生证。如此一来,她们事实上就无法取得准生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所规定的生育权在这一阶段内无法得到保障。更加之,由于一些高校对在校女大学生生育或明或暗的限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生育指标上的控制,大龄女博士们要想取得准生证,合法地生育是非常困难的。在校女生的生育难题,实际上凸显了学生的法定权利与户籍部门、教育管理部门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一矛盾的真正解决,需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政策上的匹配和衔接,否则,女博士生们的生育权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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