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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伤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伤亡可否认定为工伤?老赵的子女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2008年12月30日,许某的妻子李某向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某工伤认定申请。该《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1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伤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

农民老赵今年65岁。2003年初,一直在家无事的老赵由于经济拮据,托人在该村附近的一家苗圃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从事苗圃的栽培和修剪等工作,月工资为6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25日上午7时许,老赵在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肇事司机撞伤致死,汽车逃逸。老赵的子女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老赵的子女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二:

许某系山东省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某从2008年6月2日到2008年9月29日一直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点左右,许某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耿某驾驶的鲁EE3238号轿车在公司大门口相撞,许某死亡。2008年12月30日,许某的妻子李某向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某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1月5日,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受害者许某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各地对此所做的规定也不甚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受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第二种,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8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第三种,对该问题不做规定。例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对此就没有规定。在目前这种立法格局下,法院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诸如此类的案件呢?在实践中,法官们的争议很大。上述第二个案例,即“李克英诉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契机。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对上述案件所折射出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字面上来说,劳动者应该理解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报酬为生活来源的人。从限制性条件来看《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超过60周岁的人仍然可以参加劳动,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而言,它与超过60周岁的人之间订立的用工协议也是有效的合同。其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在上述第二个案例的审理过程中,垦利县人民法院经逐级报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该《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依据该批复,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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