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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如何寻求权利救济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身份信息被冒用,如何寻求权利救济?罗某得知事情真相后,向对方主张权利。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到罗某的受教育权。但是,公安机关应该依据确证的事实处理王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解决罗某所面临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的问题。

4.身份信息被冒用,如何寻求权利救济?

案例:

罗某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2004年,罗某作为邵东县一中的毕业生参加了高考,考了514分,没有达到湖南省当年531分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尽管当年有一些高校降分录取,而且她也填报了三批专科院校志愿,但她最终没有收到任何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她的同班同学王某虽然高考只考了335分,但最终却“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本科。罗某落榜后选择了复读,一年之后,考取了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毕业前夕,罗某在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发现与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的不是自己,而是另外一个人。银行电脑显示,该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是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2009年7月9日,罗某在申请办理中学教师资格证的时候,由于电脑数据显示其已经在贵州申请了教师资格证,因此无法办理。如此一来,罗某的正常毕业就受到了影响。两件事情都和贵州有关,这就引起了罗某的怀疑。随后她向天津市西青区学府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警方通过在公安内部网查询,确证罗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准确无误,但是照片不对。经过辨认,罗某认出,照片上的人是自己中学的同班同学王某。事后查明,王某的父亲是隆回县公安局政委。四年前,他利用职权,将自己的女儿王某的姓名改换为罗某,并套用她的身份证号,而后打通邵阳一中、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贵州师范大学等关节,利用罗某的高考成绩,冒名顶替进入贵州师范大学。罗某得知事情真相后,向对方主张权利。由于没有达成一致,最终诉诸司法救济。

分析:

本案和若干年前发生于山东省枣庄市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外观上很相似,但性质不同。本案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问题,此处主要从罗某权利救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罗某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在“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件中,陈晓琪不仅冒用齐玉苓的姓名、身份证等身份信息以及考试成绩,而且冒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因此她侵害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但是,在罗某事件中,罗某并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王某仅仅盗用她的高考成绩,通过其父的努力,最终打通关节后被录取。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到罗某的受教育权。第二,罗某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权利的保障?在本案中,罗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高考档案等身份信息被冒用,其姓名权显然受到了侵害,并由此影响到了其在四年之后办理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活动,对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寻求救济和保障。第三,罗某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在本案中,由于公安局、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招生部门的审查机制不严,致使事件发生。它们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并且事实上对罗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该类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之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罗某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以及进而衍生出的行政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公安机关应该依据确证的事实处理王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解决罗某所面临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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