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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多元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源多元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总会不断地探索新的领域,开创新的事业,树立新的理念,采取新的做法,创造新的名词。本文说的法源是指散见在不同法律文书中的对外贸易法律规定。

第一节 法源多元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总会不断地探索新的领域,开创新的事业,树立新的理念,采取新的做法,创造新的名词。我国古代虽有对外贸易实践,有交易、贸迁、互市、下海贸易、出洋贸易等名词,却没有对外贸易的概念,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冠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法规。从今天的角度来说,没有专门的对外贸易法或者说没有完整的单行本对外贸易法,并不等于在对外贸易方面没有规范。清朝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敕诏谕旨中都在对外贸易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的规范,这些都是清朝对外贸易法的来源,也是我们研究清朝对外贸易法的基础。

法源(Sources of law)是法律渊源的简称,大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法律的实质内容的渊源、源流、来源,即法律从何而来,意指法的形成、建立、制定中是体现了君主的意志还是体现了公民的意志,是自主制定还是借鉴于其他国家等。二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的渊源、源流、来源,即法律的存在方式,意指法律是由哪些规范构成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成文法规还是被国家认可的惯例,是司法实践中被遵循适用的判例还是法学家甚至是道德学者的著作和学说。本文说的法源是指散见在不同法律文书中的对外贸易法律规定。

一、《大清律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达的封建王朝,当时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宪法,但清朝同历史上的所有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一样,要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就要制定一部根本大法。秦有《秦律》,汉有《汉律》,唐有《唐律》,明有《大明律》,清承明制,制定了《大清律例》。

顺治三年(1646年),《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1644年,清廷入关定鼎北京,即着手参考明律制订清律。顺治三年(1646年),《大清律集解附例》草成,随后颁行天下(其中律457条,并在律条之中附加当时一般通行的注释文字作为集解,律条之后所附有关条例共321条)。该部法典基本上是《大明律》的翻版,存在着诸多缺点和不足。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命图纳等为总裁,主持修订大清律例,成稿之后并未颁布。雍正即位后,以猛治国,强化法制,命令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继续修订律例,雍正五年(1729年),颁布修订本,定名为《大清律集解》,将原《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321条附例编为“原例”,将顺治、康熙年间新例编为299条“增例”,将雍正初年所颁的新例编为204条“钦定例”。乾隆即位后,命大学士三泰等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重加编辑”,经乾隆帝亲自厘定,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命名《大清律例》,颁行天下,并宣布“永远遵行”。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经过近百年的修订终于完成。

乾隆《大清律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在正式律文之前,有《凡例》、修律官奏疏、诸图、服制等。相当于总则的名例律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内容,共46条;吏律包括职制、公式,共28条;户律包括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和市廛,共82条;礼律包括祭祀、仪制,共26条;兵律包括宫卫、军政、关津、厩牧和邮驿,共71条;刑律包括贼盗、人命、斗殴、骂骂、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0条;工律包括营造、河防,共13条。乾隆《大清律例》总计律436条,例1049条。例的来源主要有皇帝的诏令以及依据臣下所上的奏议等文件而做出的上谕和经皇帝批准的判决中抽象出来的原则。乾隆《大清律例》颁行后便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以后的历代皇帝严格恪守“祖宗成宪”,对律典再无重大修改,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其中涉及对外贸易的就有户律和兵律等。

(二)《大清律例》对外贸的规定

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三部具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的法典在户律、兵律和刑律中均有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强化管理对外贸易;二是严格禁止对外贸易或严格限制对外贸易;三是对违反禁令者给予严厉惩处与定罪的规定。

为加强封建国家对贸易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严惩隐匿不报情况。第147条对“船舶匿货”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凡贩海客商舶船到岸隐匿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则处以杖刑,并将货物罚没入官。至于未经允许而私自贸易,更在严惩之列。

第220条是关于“私越冒度关津”的法律规定:“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度(别从间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潜出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至死减一等。失于盘诘者,官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将无引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对于不遵守国家的边境和关津管理制度者,一律给予严惩。

第220条下有很多附例,其中附例662对云南省的边境贸易做出特别规定:“凡滇省永昌、顺宁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拿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及数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有因私贩透漏军情消息者,审实无论人数多寡,请旨即行正法。关口员弁,或有失察故纵情弊,查出分别从重治罪”。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

任何贸易之人必须按照清政府的规定接受检查,而接受检查就必须出示清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如果其中有诈,则在严惩之列。《大清律例》第221条为“诈冒给路引”的法律规定:“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谓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类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换另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人货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于原任原役衙门,告给新引照身回还者,不在此限。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指上三件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依听从知情律(按巡检司本以稽察为职,故不应越分给引也)。其应给衙门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分有禄、无禄,计赃以枉法;及有怕规避者,或贩禁货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从重论”。对所有诈冒欺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杖刑或徒刑。

第222条为“关津留难”的法律规定:“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诘验文引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财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例,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死、伤未死论,或不曾勒要船钱,止是不顾风浪,因而沉溺杀伤人者,以过失科断”。对故意刁难、拖延时间、无故阻当等行为,即使并无需索,也要给予笞刑,如果索取财物,则按枉法计赃科罪。

清朝几乎所有皇帝都把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视为头等大事,任何中外交往都可能被清政府视为“里通外国”,无限上纲,处以极刑。《大清律例》第224条为“盘诘奸细”的法律规定:“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入内起谋出外之人,得实,不分首从,皆斩监候。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于盘诘者,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为非法,主犯斩首,其余发边充军。

附例671对“滇省与外夷商贩”管理做了规定:“滇省与外夷商贩,江西、湖广人为多,尤宜严禁。永昌府有潞江一处,顺宁府有猛缅一处,俱为通达各边总汇之区,应派妥干员弁,专司稽察。遇有江、楚客民,驱令归回。其向来居住近边之人,地方官照内地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登记年貌,互相保结,严禁与附近罢夷结亲。如有进关回籍等事,俱用互结报明,官给印票,关口照验放行。回滇时照验放出。若无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如有混放偷漏情事,查明参处。其顺宁、永昌、腾越、猛缅、南甸、龙陵一带,所有本籍民人保甲,亦一体严为稽核,毋许江、楚客民混匿。违者,从严惩治。至猛缅需用之黄丝等货,概不许贩至潞江、猛缅隘口。如有私贩出关者,货物入官,本犯究处”。明确规定对从事边境对外贸易的商人进行保甲连坐式的严格看管。

至于边境贸易中的外国人私越边境,更是治以重罪。附例672规定:“凡有外国人等,私越边境,无论是否贼匪,守卡官员即行擒拿。有将军、参赞驻扎者,报明将军、参赞。有督抚驻扎者,报明督抚,听候办理。如守卡官员任意贿纵,查出即行正法。其该官之将军、参赞、督抚等,不遵照妥办,亦一并从重治罪”。

第144条“私茶”后所附的附例525规定,凡兴贩私茶潜往边境与外国交易者,不拘斤数,所有涉案人员一律发配到边远充军。

《大清律例》在对外贸易方面全部是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规定,不论律条还是附例,都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出口的商品,并对违反禁令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类型或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刑罚。《大清律例》第225条为“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该条律文明确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缎疋、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没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斩(监候)。其该拘束官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私自下海贸易,是《大清律例》所严禁的,惩处也是极为严厉的。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文下有36条条例。条例674对民人偷越定界做出刑罚规定。条例675对出海樵采船只准带食锅、斧斤及人数做出规定,若有夹带出口,即行严究治罪。条例676对山东省登、莱等处有票船只违禁夹带做出刑罚规定。条例677规定商渔船只造船时要呈报官府与取得多方保结方准成造的程序与造船完毕报官亲验给照的程序。条例678规定了出洋贸易船只的保甲连坐制度:“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良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日月,盖印放行。入口时,呈验亦如之。总计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查验。违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户、舵工人等,并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租之者,俱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俱交该部议处”。规定船只出洋要取具连环保结,强调一船为非余船并坐,对船舶出口与进口时报官、查验、填注、盖印、放行的程序给予规定。条例679规定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条例680规定出洋贸易的大洋船可以携带炮位、火药、鸟枪、弓箭、腰刀等数目并严格规定制炮及呈报地方官的有关程序。条例681规定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取具甘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条例682严禁附近苗疆民人煎挖、窝囤、兴贩硝黄。条例683严禁福建省民人利用小船载人与物出澳口复上大船。条例684严禁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条例685规定无票匪类前往朝鲜妄行生事的处罚。条例686对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与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的禁令及刑罚规定:“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其父兄、伯叔与弟,知情分赃,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将船只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纠通下海之人,私行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近边充军,番货并入官”。严禁私造海船并携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对违法犯禁者一律给予严惩,对其中的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并殃及其父兄伯叔。条例687禁止沿海船私行越江进入朝鲜国境界渔采。条例688规定对台湾流寓之民诱番杀人、越界生事、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的刑罚。条例689是对在外国居住的福建人在有各船户出具保结的情况下准予搭船回籍的规定。条例690是对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接受外番金银货物而许令船货私入的刑罚规定。条例691是对洋船挂验出口之时守口汛弁详细验明的规定,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即严行究拟,对立功者给予奖赏,对过失者给予重处。其洋船回国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及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条例692规定各边兵役出境巡察时与人私擅交易货物等,除实犯死罪外,其余问发烟瘴地面充军。条例693规定天津、山东等处商船前往奉天海疆,须在设有官兵处所停泊上岸以便稽查。条例694规定凡台湾流寓之人犯有徒罪以上者,一概押回原籍治罪。条例695规定丝斤违例出洋过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发近边充军,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入官。其违例偷漏绸缎绵绢等物,按照丝斤分两多寡分别治罪。条例696规定沿海采捕出洋船只必须将本船作何生业贸易的情况详细填注照内,以便到口上岸之日接受稽查。条例697规定出洋船只如系商船除将船主年貌、姓名、籍贯,及作何生业,开填入照,还要将在船舵水人等填入照内。条例698规定租赁船只出洋为匪之案,除犯该徒罪以下,船主不知情者,仍照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外;其犯该流罪以上者,船主虽不知情,照夹带违禁货物,接济外洋原保结之人治罪例,杖一百,徒三年,船只入官充赏。条例699规定海关各口对出洋船只倒换照票时,务须查验人数,登填簿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查。条例700规定船舶在内洋失事,由文武官员与事主一同勘查,在外洋失事,则由事主于随风飘泊进口处带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门呈报至详报督抚衙门。条例701系对拿获偷渡过台客民的刑罚规定。条例702规定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地方官给发照票,于舵工、水手人等年貌项下,添注箕斗,令守口员弁查验。如人数与照内不符,及年貌箕斗不合者,将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查明严办。条例703禁止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者,拟绞立决。如止图渔利,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米过一百石,发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谷及豆麦、杂粮,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断。所有奸徒偷运米石及船只货物,俱给拿获之员弁充赏。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议处。如有得贿故纵者,即行参革,以枉法计赃治罪。倘有不肖员弁,奉委之后,并不亲身出口,以妄拿商船额带食米论诈者,一体严参。其有得赃者,照恐吓取财律治罪”。条例704规定:“沿边沿海地方,有将黄金贩卖出洋者,照铁货铜钱等物私出外境下海律治罪”。严禁将黄金贩卖出洋,对贩卖者照铁货铜钱等物私出外境下海律治罪。如果说铜铁金属涉及武器生产,要严格禁止对外贸易,那么作为货币的黄金被如此严格地限制出口实在令人莫名其妙。条例705规定:“商民收买铁斤,除近苗产铁处所,令呈明地方官外,其内地兴贩,悉从民便。若沿海地方商民,图利将铁斤及废铁铁货并红黄铜器铜斤,私贩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者,及舟车捆载者,发近边充军;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前项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将军器出境下海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挑夫各减本犯罪二等,货物铜铁船只入官。关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纵,分别议处治罪。如内地货卖,官弁兵役借端索诈,计赃治罪。其汉、夷船只,有将铁锅出洋货卖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锅,照旧置用,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扰”。禁止铁铜的商品出口,即使废铁、铁锅等,也不能幸免。条例706是对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的刑罚规定。条例707是对外国贡船到岸所进行的附带货物买卖的规定,严禁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外国人入贡经过地方的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条例708是对兴贩鸦片烟的法律规定,贩卖鸦片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个月并发近边充军,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从律,拟绞监候。相关责任人具惩处刑罚。侍卫官员等买食鸦片烟者革职,并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两个月。军民人等买食者俱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内廷太监买食者枷号两个月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大清律例》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核心内容是维护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所以,在对外贸易方面也主要是规定国民不能做什么,诸如不许违禁下海,不许私自与外国人贸易,不许私造海船更不许卖给外国人,不许隐匿不报,不许偷越关津,不许私相借贷,特别是明确规定不许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疋、绸绢、丝绵等商品出口。《大清律例》对违反禁令者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和刑罚。一言以蔽之,《大清律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就是绝对禁止对外贸易和严格限制对外贸易。

二、《大清会典》及各部则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一)《大清会典》的制定

清初,给事中姚文然认为明朝会典犹在,法有可通,情有不便,“或沿或变,何去何从”必须明确,“盖因革不出新裁,则臣下无所遵守”。他建议编纂会典以“成一代之书,定开国之制”(1)。魏象枢也上疏请求“更定会典,以明职掌,以悬国制”(2)。其他朝臣也纷纷奏请编纂会典。康熙二十三年,上谕大学士等,就纂修大清会典事作出具体的指示,任命总裁官,设立会典馆正式纂修会典(3),二十九年书成,共162卷,经康熙钦定,颁布实行。康熙《钦定大清会典》以宗人府为首,然后是内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理藩院、都察院等。雍正二年(1724年)颁诏重修会典,雍正十年完成,共250卷,是为雍正《钦定大清会典》。乾隆十二年再次敕修会典,二十九年完成,分乾隆《钦定大清会典》(100卷)、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180卷)两部分。嘉庆六年又一次开馆纂修会典,二十三年完成,包括嘉庆《钦定大清会典》80卷、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920卷。光绪十二年(1886年)最后一次开馆纂修会典,完全按照乾隆、嘉庆时期的体例修订,二十五年完成,包括光绪《钦定大清会典》100卷,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220卷。

清朝五次纂修会典,已经形成了纂修制度,一般的情况是先由大臣奏请,皇帝同意后颁诏纂修并任命总裁官,正式开馆纂修。清朝是满族贵族集团掌控国家大权,除汉文本外,例有满文本。会典成书后,必须陆续进呈皇帝审定,然后缮写陈设本和发交武英殿刊刻样本各一套。会典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是有关衙门的档案文件,为保证档案文件的系统完整,乾隆时特别要求有关衙门“应令各该堂官选委贤能司官,专管清厘案卷,协同各本司官员,务将各该衙门所隶应入会典事件,分类编年,备细造送”。“其有因年久霉烂遗失者,亦令移询各衙门及外省造送,以备该馆编纂”(4)。清朝有一种更为重要的档案资料,那就是清朝历朝实录。其他“至本朝颁行诸书,……所载政事有相关者,亦采辑以备参考”(5)。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开列有《吏部品级考》、《户部赋役全书》、《漕运新书》、《关税则例》、《礼部礼书》、《学政全书》、《科场条例》、《兵部中枢政考》、《军卫道里表》、《刑部律例全书》、《督捕则例》、《三流道里表》、《工部河防一览》、《军器则例》、《工程做法》、《钦天监数理精蕴》、《乐部律吕正义》、《大清一统志》、《盛京通志》诸书。

清朝会典的体例为“以官举职,以职举政”(6),或曰“以官统事,以事隶官”。清政府的高官们也无不认定《大清会典》是当时的“大经大法”(7)。也就是说,《大清会典》及则例和事例均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朝野上下对此并无异议,人们非常明确地把《大清会典》及则例和事例视为法规。清政府之所以认真纂修《大清会典》,就要以之作为政府部门及官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行为规范,因为“《会典》所载,皆系见行规条”(8)。这说明清政府在制定会典和会典事例时就非常明确地告知所有政府机构和官员,这就是他们必须奉行的法规。当时的学者对此更是有很多论述,都强调其法规性质,“至若会典,乃当代宪章,与律令相表里”(9)。“夫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诸司分列之职掌”(10)。故章学诚说:“盖典章法令,国有会典,官有案牍,其事由上而下,故天下道同”(11)

为了让相关官员更清楚国家在不同时期所颁布的法规,主管部门通常会对法律或制度以各部院《则例》的形式编写成册,报皇帝御览批准,以钦定则例的形式颁布,作为政府部门及主管官员的办事准则。清朝政府各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则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光禄寺、太仆寺、国子监、内务府等等,几乎都编有本部院的则例。甚至在一些部院则例之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则例。《钦定礼部则例》,嘉庆九年制定,道兴二十四年增修,共分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门类,是关于国家礼仪方面的行政法规;《钦定工部则例》,乾隆十四年制定,嘉庆、光绪朝修订,光绪时分为营膳、船政、河防、水利、军火等项;《钦定户部则例》,126卷,乾隆四十一年大学士于敏中等奉敕制定,至同治四年,先后修订过14次。主要内容除规定户部职掌外,分立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参课、钱法、关税、廪禄、兵饷、蠲免、杂支等门类,属于经济法规和民商法规;《理藩院则例》,康熙二十六年制定,乾隆、嘉庆、道光、光绪朝修订,是适用于蒙古族人和部分涉外活动的法律。由于理藩院兼管对俄罗斯的交涉事宜,因此,则例中还规定有《俄罗斯事例》等。

清朝编修则例就是把衙门中经办的事例归纳起来,选编成册,使有关官员在办事时有所遵循。康熙七年,左都御史熊赐履上疏说:“伏念世祖章皇帝精勤图治,诸曹政府皆经详定,数年来有因言官条奏改易者,有因各部院题请更张者,有会议兴革者,则例繁多,官吏奏行,得以任意轻重。”所以他建议各该有司,“详察现行事例”,或遵或更,“条晰”具题,以便“划一永遵”(12)。康熙十二年,清朝政府在颁布《六部题定新例》时指出,制定则例就是要使遵法者有所从,执法者有所依(13)。所以,清朝则例的编修是完全制度化的,因为编修则例就是立法。乾隆时清朝政府规定:凡则例每隔十年重修一次。道光十年,经御史王玮奏请,续纂则例的时间稍有变动,即可“因时制宜”,“不必定限十年”(14)。当然,十年一修只是大体而言,实际上并不严格。《礼部则例》、《吏部则例》间隔时间就长些;《户部则例》则相对短些,《户部则例》所以续纂频繁,与该部事务繁杂,新例不断出现有重要关系。

(二)《大清会典》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制度都可以在五个不同年代的《大清会典》中找到明确的内容。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5)卷234,卷235,户部,关税,各关,均为户部管辖的各关,其中包括管理对外贸易的各海关,详细记载了江海关、闽海关、浙海关、粤海关的额定税额、赢余税额、征税标准、征税依据、差别税率的具体规定。各海关额定最低征税银两,差别不大,但盈余银两则相差悬殊,少者盈余数万两,粤海关则高达八十余万两。这些海关全部按斤、匹、筒、件、连、副、双、只、条、把、包、篓、根、块、个、丈、匹等从量税的计征标准来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外洋货物有现行条例未载者,按货值贵贱比例征收”。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还对各海关征收贸易船舶的船料税做了具体的规定。各海关都对进出口的贸易船舶征收船料税,都依据梁头的尺寸长短来征收,但各海关对不同来源的船舶适用不同的标准,征收不同的船料税,各海关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从差别关税的角度来说,江海关的进出口关税已经属于多栏税目,“安南商船进口出口,均七折征收。东洋商船进口六折,出口不论货物,概收银百二十两。闽广商船三月至八月进出,均七折征收,九月至二月进出,均五折征收。山东关东商船,并各口货税,均八折征收”。浙海关,“大关出口入口货税例,每百斤作八十斤散仓货物,丈量深宽及长,因乘加算,计斤科税,其作八十斤者,与闽广货同,均九折征收”。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卷237,卷238,户部,关税,考核,详细规定了海关官员的设置、派遣、考核等情况。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卷240,户部,关税,禁令,则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各海关必须如何收税,严禁什么商品不能贸易及什么样的载货船舶进出港口。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则系统规范了海禁的全部内容及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4,刑部,兵律关津,规范了私越冒度关津的刑罚。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5,刑部,兵律关津,则对私出境外及违禁下海的刑罚做出非常具体的规定。

(三)《钦定户部则例》及对外贸的规定

《钦定户部则例》中还特别制定了各海关征税则例。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五十二至五十八为“关税”,在此之下又有“税额”,再下又有“各关税额”,把全部内地常关和四海关的税额全部按序排列,各海关的额定税额各不相同,在“各关盈余”中还明确规定了各海关的盈余数额,各海关的盈余数额也各不相同。

与“税额”并列的一项是“考核”,详细规定了“按限奏咨”、“交代责成”、“按限报解”、“比较盈余”、“盈余抵补”、“经费另结”等问题。

在“征收”项下,则明确罗列“各关口岸”,并就“部印税薄”、“刊刻税则”、“亲填税薄”、“纳税给单”、“贡物征税”、“征免米税”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在“验放”项下,有“各省差船”、“各省商船”、“出口武器”等。

在“稽查海船”项下有“洋船给照”、“携带食米”、“配带绸缎”、“配带糙丝”、“禁造船只”、“起炮征税”、“盘获米粮”等。

至于“禁令”项下,则内容更多。

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七十三《税则》定有《江海关征税则例》。内容包括衣物税则、食物税则、用物税则、杂货税则、牲畜税则和船料税则,并定有民间日用各物免税则。

卷八十一《税则》定有《闽海关商税则例》,同江海关税则相比,没有牲畜税则和民间日用各物免税则。

卷八十二《税则》定有《浙海关商税则例》,内容有大关口食物税则、大关口用物税则、大关口杂物税则及各口岸税则、大关口粮食船料税则、各口出海贸捕船船料税则、各口宽征免证税则。

卷八十七定有《粤海关商税则例》,内容有衣物税则及免征则、食物税则及免征则、用物税则及免征则、杂货税则及免征则、船料税则,并定有《续增外洋货物比例》则例。

这些则例对征税商品与税率、船料及税率等规定得非常具体,由于它是政府主管机构制定并报请钦定的,因而在对外贸易方面无疑具有国家法律效力。

三、主管官员或疆臣奏准的对外贸易管理规章

不论清初的海禁还是康熙中期以后的有限开海贸易,都涉及国计民生,清廷都要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管官员或疆臣提出解决外贸问题的办法经皇帝同意便成为清政府的外贸法规。康熙开海设关以后,清廷内部反对开海贸易的意见幽灵般时隐时现,他们把国家安全与对外贸易完全对立起来的鼓噪,即使没能促使清政府断绝中外贸易,但严格限制对外贸易并以强化管理为名处处设障的建议大多被采纳,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进出口商船管理章程》

明清之际,中国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发展,发展对外贸易成为许多商民的实际需要,然而清初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商民的需求受到了极大的压抑。康熙统一台湾后便开海贸易,对外贸易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清政府在发展对外贸易方面总是心存疑虑,所以,便从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制定相关的规定。康熙三十三年,浙江巡抚张鹏翮关于对进出商船烙印并发给照票的奏折经户部、兵部、九卿会议,均认为应如所请,便成为清朝的外贸法律(16)。康熙五十六年,兵部等衙门遵旨会同东南各省疆吏议准:“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广东、福建沿海一带水师各营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嗣后洋船初造时,报明海关监督,地方官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出洋者)每日各人准带食米一升,并余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至于小船偷载米粮剥运大船者,严拿治罪。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沿海文武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从重治罪”(17)

在康熙以后不断制定或修订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文件中均有关于对进出口商船加强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基本与这一章程相同或相近。说明清朝在立法过程中,各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都可能成为重要的依据和来源。

(二)《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

早在明代,澳门就为葡萄牙来华商人所占据,但中国对澳门一直行使主权。清朝建立以后不断加强对澳门的管理,雍正八年,增设香山县丞一名专管澳门事务,驻扎到前山寨,就近稽查(18)。乾隆八年,为加强统率,又在广州府内设置职秩五品的“澳门海防军民同知”,驻扎前山寨专管理澳门事务。香山县令成为了他的下属,移驻关闸以南的望厦村,其后移驻澳门围墙之内,以“就近弹压”。凡澳门中外户口编查,外船出入盘验以及民间纠纷、盗窃、贩卖人口、私运禁物等行为的惩治,皆由其侦察办理。使对澳门的管理机构进一步严密。乾隆以后对外商的管理是十分苛细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条”、“章程”约束外商在华的活动和行为。为加强管理,乾隆九年,首任澳门同知印光任订立了《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七条,主要内容是加强对葡萄牙人的管理。第一,“船舶到日,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舶黄埔。已经投行,即着行主、通事报明。至货齐回船时,亦令将某日开行预报,听候盘验出口。如有违禁夹带,查明详究”;第二,“洋船进口,必得内地民人带引水道,最为紧要。请责县丞将能充引水之人详加甄别,如果殷实良民,取具保甲亲邻结状,县丞加结申送,查验无异,给发腰牌执照准充,仍列册通报查考。至期出口等候,限每船给引水二名,一上船引入,一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一体稽查防范。其有私出接引者,照私渡关津从重治罪”;第三,“澳内夷民杂处,致有奸民潜入其教,并违犯禁令之人窜匿潜藏,宜设法查禁,听海防衙门出示晓谕。凡贸易民人,悉在澳夷墙外空地搭棚市卖,毋许私入澳内,并不许携带妻室入澳”;第四,“澳门夷目遇有恩恳上宪之事,每自缮禀,浼熟识商民赴辕投递,殊为亵越。请饬该夷目,凡有呈禀,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第五条关于夷人在澳门购买物料修造船只,第六条关于澳门人建筑房屋,第七条关于海防衙门派兵弹压等规定。乾隆十四年,澳门同知张汝霖将管理澳门外商的章程扩展为十二条,“经总督策愣核准,为汉番文二道,勒石通衢,汉夷商民咸知畏忌”(19)。内容包括:驱逐匪类、稽察船艇、赊物收货、犯夜解究、夷犯分别解讯、禁私擅凌虐、禁擅兴土木、禁贩卖子女、禁黑奴行窃等。《澳夷善后事宜条议》中的规定较前更为严厉,使得葡人只许修葺旧有建筑,“不得添建一椽一石”等。这对葡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打击,同时也表明清王朝对澳的绝对主权。澳门是一个贸易特区,主要以葡萄牙商人为主,所有管理澳门的法规和章程,都会包括中外贸易管理的内容,成为清朝对外贸易法规的一部分。

(三)《防范夷商规条》

康熙统一台湾后,关于开海贸易就有针锋相对的观点,反对开海贸易的理由主要是从海防安全的角度展开论述,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都有断绝中外贸易的主张。乾隆时期,正是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来广州贸易的欧美商人越来越多,这些欧美来华商人与原来周边国家来华贸易的商人在恭顺方面明显不同,他们按自由商人的习惯“处心积虑”地发展贸易关系,时刻不忘自己的正当权益,清政府对这股新来的“外夷”在贪图获利方面的“胆大妄为”已有所警觉,“洪任辉事件”对清廷的震动很大,外商如此“桀骜不驯”,对清朝的统治即使还构不成直接的威胁,起码也是极大的冒犯,所以,防范外国商人的法律法规也就越来越严苛了。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给乾隆皇帝关于管理广州对外贸易的奏折经清政府批准成为法律,其内容非常详细:第一,永行禁止外商在省城广州居住。第二,由行商管束稽查到广东的外商及其他联络人员。第三,严禁中国商人向外商借贷与赊欠,并责成通事行商实力稽查禁止外商雇请汉人役使。第四,严格禁止行商通事以及千里马脚夫人等为外夷传递书信。第五,酌拨营员弹压稽查外国商船收泊处所(20)。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8不但记载了这个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且明确指出清政府批准了这一奏折(21),从而成为清政府最为重要最为有名的外贸法律文件之一,也就是所谓的《防范夷商规条》,有些文献称之为《防夷五事》。《清朝文献通考》称之为《防范夷商规条》(22),所记内容虽为简洁,但可以佐证李侍尧的奏折经过乾隆钦定。《清高宗实录》也明确记载了批准的内容:“军机大臣等议复两广总督李侍尧奏防范外夷规条”(23)。显然,《防范夷商规条》已经成为清朝的外贸法规。

(四)《民夷交易章程》

十九世纪初,欧美国家工业革命如火如荼,工业生产能力极大提高,开拓海外市场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规模越来越大,殖民主义与自由贸易混在一起,大量派出军舰保护来华贸易的商船,这些军舰在中国口岸外海巡弋,经常不遵法纪,这对清政府在管理对外贸易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嘉庆十四年(1809年),两广总督百龄、监督常显又增补了《防范夷商规条》,提出了新的防范夷商规条,是为《民夷交易章程》。第一,严禁各国兵船进入各海口,如果外国保护商船的兵船与贸易的商船违例擅进,一面即行驱逐,一面停止贸易。第二,只允许少量外国商人的司事人员住冬经理业务,严格限制外国商人在办理完业务之后久居澳门,如敢任意久住,或人数增多,查出立即驱逐。第三,严格区分澳门内的外商与华人,将西洋人现有房屋若干、户口若干,逐一查明,造册申报。已添房屋姑免拆毁,不许再行添造寸椽。华人挈眷在澳门居住者,亦令查明户口,造册存案,只准迁移出澳,不许再有增添。第四,外国商船引水人等一律由澳门同知给发牌照,注明引水船户姓名,由守口营弁验照放行。如无印照,不准进口。第五,外国商人需要买办人等一律由地方官慎选土著殷实之人承充,并须取得族长保邻切结,然后才发给腰牌印照从业(24)

(五)《防范贸易洋人章程》

19世纪30年代,英国工业革命基本完成,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开拓国际市场的欲望和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都极大地增强,英国资产阶级无疑会努力追求对华贸易的扩大,但清政府严格限制对外贸易,中英之间的小摩擦已经不断发生。对清政府来说,虽然不能断绝中外贸易,但一定要严加管理。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广总督李鸿宾、监督中祥奏请修订《防范夷商规条》。提出了八条防范措施:第一,夷商进口后泊船处所,应照旧派拨弁兵稽查。第二,夷人私带番妇住馆及在省乘坐肩舆均应禁止。第三,夷人偷运枪炮至省应责成关口巡查弁兵严加禁遏。第四,夷商雇请民人服役应稍变通。第五,夷商具禀事务应酌量是否紧要分别代递、自递。第六,借贷夷商银两应杜拖欠弊端。第七,变通夷商不得在粤住冬但须加强防范。第八,英吉利国公司船户驾艇往来及夷商货船领牌出口均应遵定制(25)。道光十五年,两广总督卢坤、监督中祥根据李侍尧以来的防范规章,制定了《防范贸易洋人章程》(26)。该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各国护货兵船只准在外洋停泊,如果违禁擅入各海口,即将夷商货船全行封舱,一面停止贸易,一面立时驱逐。第二,由航商稽查外国商人偷运枪炮及私带番妇人等至省城广州。如有私行运带者,责成租馆行商查阻,不许令其入馆,如果行商容留隐匿将按私通外国例治罪。第三,外国商船所需引水、买办人等一律由澳门同知给发牌照,其无印花、腰牌之人,夷船不得雇用。在澳门由该同知稽查,在黄埔由番禺县稽查。第四,严格限制“夷馆”和外商雇用杂役,每夷馆一间无论住居夷人多寡,只准用看门人二名、挑水夫四名,夷商一人雇看货夫一名,不许额外多用。且只能由夷馆买办代雇,由通事保充,再由洋商保充,层递箝制。第五,限制外商在内河驶用船只并禁止随时闲游,只准用无篷小三板船,只准于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在附近之花地、海幢寺散游一次。所乘船只不得插旗和携带违禁物品。如有夹带违禁货物及炮位、器械,即行驱逐。出游之人必须申刻回馆,不准在外住歇、饮酒。第六,外商如果需要具禀事件一律由洋商据情转禀,除系控告洋商事件,不许夷人自赴地方官衙门禀讦。第七,外商来华贸易一律由洋商承保并采用认派兼用制度,外商认保的行商办理一切交易纳税事务,同时,每船设立派保一人,各行挨次轮派,专司查察。第八,责成水师与沿海各省督抚一道稽查走私,如有向夷船私买洋货商贩,如有海船运回外洋货物,查无海关印照,即属私货,照例究办,船货入官(27)

(六)《中俄通商章程》

清朝时期中国的中朝边境线、中俄边境线、中印边境线、中越边境线等,非常漫长,其中与俄罗斯的边境线最长,贸易口岸也比较多,管理中俄边境事务的官员贝子瑚图灵阿等奏请修订了《中俄通商章程》。《中俄通商章程》内容包括通商、关税、货币、通信、人员、管理等很多内容。理藩院议复:“办理俄罗斯边境事务贝子瑚图灵阿等奏:‘俄罗斯哈屯汗来使廓密萨尔呈请通商各事宜:一、请仍前通好,凡贸易悉循法令,不敢狡赖。二、通商后,经过边界地方,谨遵原议罢税。三、请在京之俄罗斯,听彼处附便寄银。四、在东请之俄罗斯,彼此遇便通信。五、来年另派彼处喇嘛,随贸易人等来京,将在京者换回。六、文移事件,若照旧行知萨纳特衙门,未绝路远,请即交廓密萨尔承办。七、照旧派学生四人,随贸易人等来京,学习文字。八、嗣后边界逃窃等事,详定章程,严查速办。’惧应如所请。‘一、彼处商人赴京,经过地方,请任其贸易’等语,恐外夷罔知法禁,转多末便,仍照旧例办理。‘一、常遵旧约,不敢妄起争端。’自应如所请。至所请称谓一事,查彼处哈屯汗曩无别称,应毋庸议。‘一、称此次特派大臣内,孰可专办事件,共相商定。’应即令与瑚图灵阿等会议。‘一、请将在内地之俄罗斯,照彼处从前来文,悉行给回。’查此项人,现无踪迹,碍难代捕,亦无庸让。‘一、请将各条议准,著为定例。’查边界事务,业派瑚图灵阿等办理,廓密萨尔……一切遵照交办,俟定议后,入于旧定款内,”从之(28)

(七)《越南贸易办法》

清政府还制定了《越南贸易办法》七条,内容非常之详细。其中第一条是关于朝贡贸易,从第二条到第七条均为内地商民到越南贸易的具体规定。“一、安南国遣使入贡,路过江宁,如有购买定织绸缎,令使臣通事将需买各货开单呈交地方官,傅集铺户,面同使臣议定市价,给银分顿织办,取具铺户限状,官为督催。俟买使差竣,路回江宁时,限半月内将货物照数交清,催令起程回国。倘地方官有纵令胥役家人经手,致滋勒索扰累者,督抚郎行严参究治。二、内地商民置货赴安南贸易,该商民等由本籍报明地方官,填给商民姓名年貌籍贯,并货物人数印照。如货少人多,地方官不得滥给印照。三、南宁府流寓商民,置货赴安南贸易,不及回籍请照者,准其报;明宣化县,责令牙行取具该商姓名年貌籍贯,并货物数目甘结,给与印照。四、内地商民由原籍置货领照运抵南宁府,将所置原货出售,另置别货出口者,责令宣化县所设牙行代为经理,报明宣化县,将原籍所领印照验明,换给印照。五、内地商民置货领照赴安南贸易,从平而、水口两关水路出口者,行抵龙州,雇觅船只,将印照交客长呈报龙州通判查验,给与腰牌。其经由村隘旱路出口者,行抵宁明州,雇用人夫,将印照交客长呈报宁明州查验,给与印票,行抵明江,再由该同知换给腰牌,均须即时验发,不得迟留,违者参处。六、内地商民由平而、水口两关并由村阳出口赴安南贸易,驻!关隘营员验明人货夫船与牌照相符者,立即放行;其自安南进口商民,验明印票牌照并安南所置货物相符,立即放入,均不得留难,违者分别严参。倘出口商民年貌人数货物与牌照不符,经关隘营弁查出,即行逐回,不准出口,仍将滥给印照牌票之原籍地方官分别参处。七、商民赴安南贸易,一切货物俱由浔州、梧州两厂按则收税;进出龙州隘口,免其征税”。(29)

这些都是由主管官员或疆臣提出解决外贸问题的办法经清政府批准后成为清朝外贸法规的典型。清朝政府各部门的主管官员和地方督抚大员等,按规定要将常规性的工作以题本的形式向内阁及皇帝报告,遇到特殊情况还要根据事情的重要与缓急程度以奏本的形式直接向皇帝密奏。这些题本或奏本,通常要对事情的发展状况有一个详尽的描述,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事关大局和祖宗成宪,则必须奏请皇帝钦定。任何政府总要对商业进行管理,特别是对外贸易更需要进行管理,主管官员或封疆大吏就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对外贸易的管理办法,这种管理办法是否可行,主管官员或封疆大吏可以提出草案并详细阐述其理由,但在皇权专制时代,任何初步拟定的管理办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自然要由皇帝来最后拍板定案。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主要官员和地方主要的封疆大吏等提出的管理对外贸易的办法惟有经过皇帝御览后朱批“依议”才能成为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文件。

四、中外条约中规范双边贸易的条款

清朝崛起于东北并统一全国后,北边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俄罗斯帝国,两大帝国的国境线漫长,妥善处理两国关系,对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康熙初年,俄国武装势力进入我国的黑龙江流域,占领了雅克萨等地。康熙皇帝亲政后,通过各种途径致书沙皇政府,极力争取与俄国和谈解决边境问题。在中国政府的提议下,沙皇俄国派出斯帕法里使团来华进行谈判。虽然斯帕法里接受了觐见清朝皇帝的礼仪,但在康熙皇帝先后两次的接见中,却对清朝政府提出的归还逃人根特木尔和制止俄国人在我国黑龙江流域的侵略活动的要求避而不谈,仅仅提出了所谓发展贸易等十二项要求,谈判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斯帕法里回国后便鼓动沙皇对黑龙江流域实施武装占领,沙皇政府便积极组织力量向我贝加尔湖以南、黑龙江流域扩张,占领了我国的尼布楚、雅克萨、楚库柏兴等边境城市。“三藩”平定后,康熙皇帝就开始着手筹划驱逐沙俄进而巩固东北边防的战略,并积极备战。康熙二十五年,康熙帝令萨布素、郎谈等人率领各自所统人马,聚歼雅克萨之敌。萨布素、郎谈等人率领清军将雅克萨团团围住,并炮轰雅克萨城堡。沙俄政府见清朝政府收复失地态度坚决,雅克萨守军大势已去,迫不得已派出使团求和谈判。在清朝政府作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于康熙二十八年,钦差大臣索额图代表中国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俄国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划定两国的边界,其中的第五条规定:“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30)

《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中俄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取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两国的贸易关系取得长足进展,手工工艺及带有民族特色的土产特产的贸易比《尼布楚条约》签订之前有明显的扩大。但两国之间的摩擦也频频发生,清政府对于俄方拖延划界非常不满,对俄方拒不遣返越境逃犯大为恼怒,康熙六十一年,清廷宣布暂停北京、库伦等地的中俄贸易,限令俄国常驻北京商务代表郎克和在京商队离开北京,同时拒绝俄国商队入境。于是,双方再次坐到谈判桌前,在双方均有一定让步的情况下,于雍正五年由理藩院尚书图礼善代表中国政府与俄国签订《恰克图条约》,除划定两国的部分地界和司法互助等内容外,就是开展两国的通商贸易。其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按照所议,准其两国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数仍照原定,不得过二百人,每间三年进京一次。除两国通商外,有因在两国交界处所零星贸易者,在色楞额之恰克图、尼布朝之本地方,择好地建盖房屋,情愿前往贸易者,准其贸易。周围墙垣、棚子酌量建造,亦毋庸取税。均指令由正道行走,倘或绕道,或有往他处贸易者,将其货物入官。”(31)

古今中外,两国之间的条约都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因为通常它是一个国家的全权代表签字后经过该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批准方能生效。清朝是一个专制主义皇权登峰造极的时代,每个皇帝都非常勤政,几乎事必躬亲,涉及中俄两个大国之间的条约当然是由皇帝授权最为亲信最为倚重的大臣签订。而康熙时的《尼布楚条约》和雍正时的《恰克图条约》都明确订有两国通商的内容,因此我们把这两个条约视为清朝的外贸法制的重要内容。

五、清帝在对外贸易方面颁布的敕诏谕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表现为专制主义皇权的不断强化。只要中央集权受到任何形式的削弱,都会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表现为天下大乱。在体制上,秦汉时期还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由丞相对政府各部门发号施令。唐宋时期,虽然仍有丞相之名,但丞相众多,皇帝权力明显加大。明清时期,从体制上就不再设丞相之职,内阁成为纯粹的办事机构,军机处也仅仅是一个议事处、秘书处、办事处混合的机构而已,皇帝朝纲独断,国家制定修订、颁布实施任何法律法规,包括《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各部院则例等皆由皇帝根据相关大臣的奏请谕令成立专门的常设或临时机构来进行,任何法律草案也只有皇帝亲自审定,才能颁布天下,成为生效的法律。显然,清朝重要的法律制定和颁行,一律出自钦定。

法律法规制定颁布实施以后,会出现新的情况,也可能发生特殊的情况,一般律例中或没有规定,或虽然有规定但过于笼统,实践中就必须有新的法规来解决问题,清朝各部院尚书或各省督抚,在遇到这种新情况或特殊情况而无律例可循的时候,绝对不能专擅,必须奏请“圣裁”,清朝皇帝大多励精图治,许多朝政甚至事必躬亲,皇帝为解决问题而所发布的任何敕诏谕旨,便都成为“最高指示”,成为政府部门相关官员的办事准则和依据。换句话说,皇帝的任何敕诏谕旨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成为无可置疑的最高立法者,同时还是最高的司法者。长期任职中国的马士指出:“皇帝的谕旨在他整个领域范围内发生作用,上谕和批就是帝国的法律”(32)。所有法律规定在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那里都可能被随意改变。例如,乾隆元年,暹罗国奏请购买铜斤,礼部认为铜斤关系鼓铸,禁止出洋,定例已久,应毋庸议。乾隆帝对大清法律制度非常清楚,他对礼部不同意暹罗购买的决定承认“固是”,结果还是“特加恩”允许暹罗购买了铜斤。在处理英国商人到宁波贸易的问题时,乾隆帝朝纲独断表现得也是淋漓尽致。清政府不愿意外番船只陆续到浙,更不愿意定海又成一市集之所,于是谕令浙江督抚等酌增浙海关税额,企图通过关税壁垒来阻遏英国商人到浙贸易,但英商“愿照新定则例输税”依然到浙江贸易。始料未及的乾隆帝便命长期任职广东的杨应琚赴浙,“亲往该关察勘情形,并酌定则例,详悉定议,奏闻办理”(33)。显然,乾隆帝让臣下做的仅仅是了解情况,起草一下处理意见或相关规定,一定要“奏闻办理”。恢复中断的中俄贸易时,乾隆帝在给谕军机大臣的两道上谕中说“著准其通商”(34),“已降旨允行矣”,“是以俯准所请”,并强调“从前俄罗斯渐欲增税,亦因内地商人图利,私增价值之故,以致停止贸易。今复行通商,毋得仍蹈故辙。著传谕瑚图灵阿等明白晓示民众,如有前项情弊,严查治罪,即勒保所带回人,亦令与商人一体贸易,不得以官价争买”(35)。“朕即法律”无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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