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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魏某某违章沿非机动车道行驶,与公路防护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理评析本案涉及对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死者魏某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与其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二者之间成立适当条件关系,即认为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10.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魏某诉某市公路管理总段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

被告:某市公路管理总段

某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早7时许,某市总工会司机魏某某驾驶该单位桑塔纳汽车从该市前往外地,行至该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近50米长的公路防护网因被雨水浸泡而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断,魏某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机动车辆勘察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变形,无修复价值。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 800元,赔付乘坐险10 000元,因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魏某某之父魏某遂以某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 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 736.40元。

被告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魏某某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且遇到了四十余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属于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我方并已尽职尽责,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民事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机动车道排水不畅,机动车辆无法通行,迫使魏某某借道行驶;而公路防护墙因年久失修,被雨水浸泡,导致墙体倒塌,市公路段虽然提出自己对公路防护墙进行了管理和养护,但提不出相关的证据,故不能抗辩防护墙造成车毁人亡的事实,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市公路总段应承担主要责任。魏某某违章沿非机动车道行驶,与公路防护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路保养、管理部门的被告,应当对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性地进行保养,其中就包括加固公路防护墙以避免被雨水浸泡发生倒塌而致路人受损等情况。但本案被告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因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对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死者魏某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与其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形态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重要条件。应注意的是:第一,侵权法中的原因只限于人的行为,而不包括与人的行为无关的自然原因。引起损害后果的因素可能有很多,如自然因素、不可抗力、被害人自身的特异体质、加害人的行为、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等,但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其他因素只可能是条件。第二,侵权法中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是指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与人的行为相结合即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实施了客观上违反法律的行为,才能引起损害的发生。第三,侵权法中的原因是指实质上引起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态:(1)一因一果,即一个原因事实产生一个损害后果。(2)一因多果,即一个原因事实导致两个以上的损害后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原因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因多个原因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聚合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且其中任何一个原因事实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二是共同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因事实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择一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不知是哪一种原因事实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4)多因多果,即多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在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其因果关系的形态也会出现如同多因一果的情形。

2.因果关系的确定

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而常常呈现出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渗透的状态。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在理论上究竟应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尚无确论,学者对此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对立的学说:

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在判定侵权责任时,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认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为了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决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内在的必然联系的,是原因;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的,是条件。(3)在决定原因制造者法律责任时,应依据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该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又被称为适当条件说,是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既不是强调一般条件,又不是要求严格的必然原因,因而叫做适当条件,即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成立适当条件关系,即认为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所谓适当条件,就是发生该损害结果所不可缺的条件。它不单于特定情形偶然引起的损害,而且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

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学者的通说,但笔者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是不可取的。因为在必然因果关系中,虽然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而条件与结果之间只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外在的偶然联系仍属于因果关系的范畴。况且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有时候是非常困难的事。相比较而言,相当因果关系就比较科学。首先,相当因果关系说承认所有对结果起作用的条件都是原因;其次,为了防止将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相当性”来合理确定条件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防止了侵害人的责任被无限地扩大。正因为如此,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理论界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主张,司法实践也开始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解决侵权纠纷。

3.损害的原因力

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因此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正确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生的原因力,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是有重要意义的。损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类:

(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一般认为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可见,主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主要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主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较大;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较小;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具有相同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也是相同的。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结果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如此的趋向。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加力的作用,就像炒菜时加了盐一样,往往是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结果。一般地,间接原因强度越小、距离损害结果越远,其原因力越小。

本案中,要确认责任归属,首先要确认本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死者的违章行为与被告的不作为之间谁的行为是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而关键是要依据以上因果关系要件的理论,确定哪一个行为是造成魏某某死亡的真正原因。

首先,本案中造成魏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公路防护墙年久失修,被雨水浸泡后,导致墙体倒塌而被砸死。而雨水浸泡导致墙体倒塌这一客观事实表明,某市公路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社会一般见解,公路防护墙倒塌这一事实足以造成伤亡的后果,而且魏某某行车时也出现了致其死亡的后果,因此,防护墙倒塌这一事实与魏某某死亡这一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其次,魏某某违章行车这一行为不是造成其死亡的适当条件,因而不构成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如果魏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确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后果,但在当时条件下,不仅魏某某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就一般人而言在同等情形之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魏某某的违章行车本身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网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魏某某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网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魏某某违章行车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一般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魏某某虽然违章行车,但因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应由被告对该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作为公路的保养、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性地进行保养,其中就包括加固防护墙以避免被雨水浸泡发生倒塌。但本案被告却未尽其义务,而导致本案发生,所以被告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法条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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