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财产受损应赔偿哪些?
——何某诉王某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和原告何某同为郊区某乡某镇某村村民。某年6月份,该村河北组在进行税费改革与土地调整工作时,村民组和王某协商,经王某同意,决定将原由王某耕种经营的5亩耕地转包给何某耕种经营,并为何某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农业税费卡等手续。被告王某平素有点迷信,碰见一算命先生,算命先生告知王某其家里位于西南方向的耕地(即转包给何某的那块耕地)是块宝地。于是,王某便要求何某和村民组重新调换转包给何某的耕地,均遭到拒绝。随后,王某便强行阻止何某耕种,并将何某已栽好的花椒树拔掉,并将其约500株花椒树苗全部拿走,致使原告何某无法栽植,土地一直荒废不能耕种。为此,何某多次找村委会调解,都因王某坚持此地是宝地非得调换的要求而调解失败。无奈之下,何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株花椒树苗的损失和耕地一直荒废的损失。
被告辩称:此地原为自家的宝地,被告曾找至原告要求调换,原告坚持不同意,被告为维持自己的好风水才采取阻拦措施。被告只赔偿498株花椒树苗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承包耕地是由村民组进行税费改革与土地调整时,经与王某协商并经其同意,转包给原告的,且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由此,原告对此耕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其耕种的使用行为,否则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在听信算命先生的宝地说后,即强行要求调换,并在原告不同意调换时,强行阻拦原告的耕种行为,并拔掉花椒树,致使原告的承包地一直荒废,其阻拦行为已经构成了财产侵权行为。被告偏信算命先生的宝地说,请求调换的要求,仅为被告的迷信所致,不构成正当理由,且村民组是从整个村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角度进行的规划,因此,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经法院查明,被告强行拔掉并拿走498株花椒树苗,并致使承包耕地一直荒废。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应赔偿原告498株花椒树苗损失共计498元,及因承包地被荒废所造成的损失4 000元。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的标准如何确定?现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分析。
1.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本案关涉的是财产损害赔偿问题。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使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完全丧失,或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一般财产损害是从其物理形态上分析的,然从财产权的充分保护上看,我们应按照广义角度理解财产,即财产损害中的财产,是指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可知,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也是由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决定的。直接损失是指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正常情况下,本应当得到却因加害行为的侵害而未得到的未来的可得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的区别仅限形式上,并无实质的根本区别。对于间接损失如不能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也不能有效制裁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问题:(1)坚持客观标准。和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不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首先,原则上不能以过错程度为依据确定赔偿范围;其次,不能以行为的损害程度为依据确定赔偿范围,惟一的科学的衡量标准就是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损失多少,就应赔偿多少;最后,不能以认错态度的好坏为依据确定赔偿范围,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的悔罪程度会发生变化,民事责任则无论加害人如何悔悟,损失财产的价值是恒定不变的。(2)全部赔偿。这是侵权赔偿的最基本原则。(3)赔偿的损失必须合理。对于受害人故意或过失扩大的财产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4)适用损益相抵。实行全部赔偿,应从全部损失中扣除残存价值,相抵后的损失额,属于应赔偿范围。
本案被告在原告承包地上强行阻拦原告耕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被告又将原告已栽好的花椒树拔掉,将约500株花椒树苗全部拿走,这构成了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即本案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直接损失就是约500株花椒树苗的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因承包土地被荒废所造成的损失。
2.财产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财产损失可以因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发生,也可以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发生,但总体而言,财产损失可以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
(1)直接损失的计算:直接损失的赔偿数额即被侵害财产的原物价值和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首先,原物价值涉及原物价格的确定和折旧率问题。原物价格一般根据财产被侵害时的价格确定,而不是被损财产的原购置价格。对此,《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实践中,有些财产有固定折旧率,可按照固定折旧率计算。有的财产无固定折旧率,则可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来计算。其次,残存价值只存在于原物并没有全部灭失的场合。实践中,尽管有些财产被损坏后,作为原物已不存在,但其残存物仍有价值,比如汽车报废,还有部分零件及残骸具有价值;牲畜被打死,其骨、肉、皮仍具有价值。如原物全部灭失,并且毫无残存价值,那么,原物价值,即为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的计算: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间接财产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争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受有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此条即是对侵害财产权益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间接损失具有以下特点:①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侵害行为发生时,它只具有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②此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具有实际意义,而非抽象或假设;③此种可得利益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此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涉及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和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两方面:首先,确定单位时间增值效益有三种方法:①收益平均法:即计算出受害人在受害之前一定时间里的单位时间平均收益值。比如,汽车被损坏停运20天,则可用前一个月的总收益除以该月的天数,得出该汽车一天营运的收益额。使用此方法时,对季节 性强的行业,需注意季节 等条件因素,应采同等条件或相似条件的季节 等作为参照予以赔偿。②同类比照法:即确定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类生产、经营者,以其为参照,计算该人在同等条件下的平均收益值,作为受害人损失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的数额,以此确定受害人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③综合法:即将以上两种方法综合使用,使计算的结果更趋于准确。其次,就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的计算看,分两种情况:财产的一般损坏,其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是从损坏发生之时到经维修为正常使用之时。财产的侵占、灭失,则从侵害发生之时,到返还、购买的财产正常使用之时。
在此需注意,就某些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我国现行法律已有相应的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的约500株花椒树苗的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因承包土地被荒废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收益平均法或同类比照法加以确定。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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