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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的损害程度的赔偿范围各不相同,应分别情况加以认定。本案是关于一般损害的,故本部分仅就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加以介绍,残疾和死亡放至后面加以详细介绍。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涉及赔偿的项目。足见,本案中原告吴某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14.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吴某诉张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

某日,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在一辆停放待修理的汽车的驾驶室的发动机引擎盖上玩扑克。该驾驶室踏脚处放有一只无盖汽油桶,桶内盛有清洗用的工业汽油。两被告在车内玩牌时,张某掏出香烟递给王某,王某便掏出火柴为张某和自己点燃香烟,并将未熄灭的火柴梗顺手向自己座位旁扔去,正巧落在汽油桶内,将桶内汽油引燃。王某发现油桶起火燃烧,便急忙将油桶递给张某,张某慌忙接过即向驾驶室外扔出,恰巧砸在原告吴某右肩背部,因汽油桶无盖,瞬间原告的身体多处因溅洒了桶内燃烧着的工业汽油而燃烧。当场原告被严重烧伤,之后,被告王某和张某将休克的原告送至就近医院抢救。经过医院的积极抢救,原告脱离险境,然住院2个月,其妻子李某(为当地一食品工厂职工)一直在旁照顾,花费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费900元,营养费900元等共计27 000元。出院后,原告就相关费用请求被告王某和张某赔偿,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王某和张某就相关费用予以赔偿。

两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的赔偿范围过宽,且数额过高,被告只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予以赔偿,医疗费2万元,住院伙食费500元,共计赔偿20 5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汽车内吸烟乱扔火柴的行为导致了汽油桶的燃烧,被告张某将燃烧的汽油桶扔出窗外而砸在原告身上导致原告被烧伤,两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有当地医院出具的收款 凭证,共计2万元。据法院查明,原告是当地一工厂的职工,每月有1 200元的固定收入,且原告有单位开具的证明,住院2个月,造成误工损失共计2 400元。其妻李某为当地一食品工厂的职工,每月有1 000元的固定收入,且有其单位开具的证明,为陪护原告,造成误工损失共计2 000元。原告家有瘫痪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其妻李某为了兼顾原告的护理和家里母亲和上小学的儿子的照顾,来回的路费应该赔偿,因原告的护理需求不定,家里母亲的照顾需求也不定,李某来回使用打的方式并无不妥,应予支持。原告遭受人身损害需要住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的诉求并无不妥,应予支持。原告受严重烧伤,根据医疗机构的有必要补充营养的意见,原告800元的主张并无不妥,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的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费9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 400元,护理费200元等共计27 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吴某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是什么?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现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常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也做了规定,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人身损害根据损害的不同程度,可分为三种:一般损害、残疾和死亡。不同的损害程度的赔偿范围各不相同,应分别情况加以认定。本案是关于一般损害的,故本部分仅就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加以介绍,残疾和死亡放至后面加以详细介绍。

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涉及赔偿的项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烧伤住院治疗2个月,其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原告系当地一工厂的职工,因住院造成2个月的误工损失共计2 400元;其妻李某系当地一食品工厂的职工,因陪护原告造成2个月的误工损失共计2 000元;原告家有瘫痪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其妻李某为了兼顾原告的护理和家里母亲和上小学的儿子的照顾,存在来回路费损失;原告遭受人身损害需要住院,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系严重烧伤,根据医疗机构的有必要补充营养的意见,存在营养费。足见,本案中原告吴某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两被告主张赔偿范围过宽的辩称显然于法无据,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和治疗费。在医疗费的赔偿上,应当贯彻凡是治疗损害的合理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的原则,以尽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案中原告有医院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的2万元医疗费被告应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注意,对误工费的赔偿有特别规定应按特别规定。比如,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本案中原告是当地一工厂的职工,每月有1 200元的固定收入,且原告有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因住院2个月造成误工损失共计2 400元,因此其主张的2 400元误工费被告应予赔偿。

(3)护理费:护理费补偿的是受害人因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由于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此处的“护理费”是指除医护人员外,为使受害人的生活得到正常的保障,由受害人之亲属或其他人对其进行非医务护理所应支出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可见,本案中,原告妻子李某系当地一食品工厂的职工,有固定收入,因陪护原告造成2个月的共计2 000元的误工损失,属于护理费,被告应予赔偿。

(4)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就本案言,原告家有瘫痪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其妻李某为了兼顾原告的护理和家里母亲和上小学的儿子的照顾,形成的来回路费构成交通费,被告应该赔偿。因原告的护理需求不定,家里母亲的照顾需求也不定,李某虽来回使用打的的交通方式,然并无不妥,遂得到法院的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就本案看,原告因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严重烧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支出一定的伙食补助费是必须的,此项两被告也应予以赔偿。本案并无住宿费之支出,因此就此项被告无需赔偿。

(6)营养费:一般而言,凡是受害人的伤势较重的,都应当赔偿适当的营养费,此符合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本案看,原告因严重烧伤住院治疗,从恢复病情的角度看,需要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有必要补充营养的意见,也确需营养费,由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赔偿是合法合理的。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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