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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而致人死亡时应当如何赔偿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6.因侵权而致人死亡时应当如何赔偿?原告张某之女和张某之父的诉称与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致。因近三年以来张某一直从事客货车驾驶行业,又居住在某市某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本案中,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并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依一般惯例安葬尸体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

16.因侵权而致人死亡时应当如何赔偿?

——李某等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死者张某之妻)

原告:张某之女,10岁

原告:张某之父,61岁

被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被告:崔某

某年8月21日被告崔某,系当地个体运输户,雇张某、曹某开车去某公司运铁粉,装车前,为防止铁粉漏失,张某、曹某就在车厢内铺塑料布,尚未完全铺好,曹某就在车厢上指挥某公司装载机装铁粉,前节 车厢装好后,因装载机装载的平台是固定的,所以车应往前移动才能继续装车,曹某在张某仍在车上铺塑料布的情况下,移动车辆未告诉张某,又没告知装载机的司机停止装车,在继续装车的过程中,曹某发现张某不见后,才停止装车,因疑张某被铁粉埋住,所以组织人员扒卸铁粉,后发现张某被埋在铁粉下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李某诉称:因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某公司的装载机装铁粉埋死,故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182 740元,丧葬费7 992.50元、原告张某之女生活费31 180.50元、原告张某之父生活费16 306.67元、精神抚慰金10 000元,合计248 219.67元,被告某公司已给付112 000元,要求二被告再给付136 219.67元。原告张某之女和张某之父的诉称与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致。

→审理结果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因张某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崔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的装载机在雇主崔某的司机同意的情况下装车,应视为车方在指挥装车,装载机司机不能预见车厢内有人,所以在车方没有要求停止的情况下继续装车并无过错,但驾驶员谢某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谢某的雇主,在本案中应承担过错责任,作为雇主的崔某对其雇员从事铁粉运输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责任,曹某在装车准备工作未完备的情况下同意装车,装车时移动车辆未告知张某又未告知装载机司机停止装卸,而张某已在开始装铁粉的车内工作,这些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故某公司不能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因近三年以来张某一直从事客货车驾驶行业,又居住在某市某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赔偿三原告因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2 735.80元,丧葬费7 992.50元、原告张某之女生活费28 310.76元、原告张某之父生活费15 455.73元,总计234 494.79元的65%即152 421.61元,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5 000元,被告崔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崔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就其应当承担的数额予以追偿。二、被告崔某赔偿三原告赔偿总额234 494.79元的35%即82 073.18元,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5 000元。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的责任应如何承担?被告的赔偿范围和金额的标准如何确定?现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1.雇主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本案涉及的是雇员或工作人员遭到人身损害,雇主或用人单位和致害人如何担责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本案中因张某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崔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的装载机在雇主崔某的司机同意的情况下装车,应视为车方在指挥装车,装载机司机不能预见车厢内有人,所以在车方没有要求停止的情况下继续装车并无过错,但某公司的驾驶员谢某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谢某的雇主,在本案中应承担过错责任,作为雇主的崔某对其雇员从事铁粉运输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的责任,曹某在装车准备工作未完备的情况下同意装车,装车时移动车辆未告知张某又没有告知装载机司机停止装卸,而张某已在开始装铁粉的车内工作,这些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故某公司不能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雇员有一般过失,也不能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并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三原告享有两种请求权,即可向某公司主张权利,也可要求雇主崔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向某公司请求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雇主崔某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崔某减、免赔偿的抗辩事由只有张某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2.侵害他人造成受害人死亡时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 和第18条的规定可知,死亡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除了常规赔偿之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话)。

本案中,三原告因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某公司的装载机装铁粉埋死遭受精神痛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除了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外,原告还可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的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对相应的主张作了认定,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在“残疾赔偿部分”已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问题做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1)丧葬费。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依一般惯例安葬尸体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此种方法简明,便于计算和操作,对受害人的保护较为妥当。

本案张某的丧葬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我国特别法对残疾赔偿金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该特别规定处理。比如,《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本案中张某虽是农村户口,然因近三年以来张某一直从事客货车驾驶行业,与李某结婚后又一直居住在某市某镇,因此应按“城镇居民”处理,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办法。在实践中,应当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就本案具体情况看,法院是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算在了丧葬费之中。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十七条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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