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这也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权利,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可能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导游人员方可能行使这一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知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山洪暴发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立即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③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即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因为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由于现在发生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所以,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不必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同意。
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这是因为旅游接待计划是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确定和认可的,而导游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执行旅游接待计划的人员。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导游人员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①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③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④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条例》规定对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③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④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5.导游人员依法享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人员成为旅行社的员工时,导游人员则依法享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①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从事一定的工作,并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管理规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支付报酬,并依照劳动法规和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
从劳动合同构成的一般规定看,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主体。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因此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首要部分。
第二、劳动合同客体。指劳动合同的标的,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目的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的标的带有综合性,它既是当事人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又可以体现为劳动的成果。
第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③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如果劳动者因特殊原因,不能于规定的时间在合同书上签字,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签字,书面委托书由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应视不同岗位加以区分,不应一刀切。
第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和可操作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五、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和出资引进职工,可与职工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六、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抵押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七、合同签订后要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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