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空运输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航空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2004年修订,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等。
(一)客票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应当为每一旅客单独填开客票。客票至少应当包括旅客姓名、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等内容。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1.购票
旅客购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儿童、婴儿票,应提供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根据民航总局的统一规定,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2.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3.退票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4.误机
误机是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当的误机费。
5.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航空公司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在旅客向航空公司提供了证明后,航空公司可为旅客补开不可退票的新客票。
(二)行李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千克,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航空公司可拒绝收运。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1.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而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2.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他类似的物品。
3.动物(符合规定的小动物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5.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三)承运人的责任
1.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
承运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2.人身损害责任及免责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少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免责: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财产损害责任及免责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财产损害,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
(2)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
免责: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4.受害人有过错时承运人的责任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5.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责任
(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2)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3)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6.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失数额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旅客;当损失数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2)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又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99年通过。2005年7月31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发生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10万特别提款权(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13.5万美元,2004年6月19日,1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的价值为1.46221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还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只是一个限额,实际损失低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根据旅客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在国际运输中发生航班延误时,每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但是,因天气原因、军事演习、机械故障等情况发生延误,航空公司已经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给旅客带来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是否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要看航空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所处的位置,只要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内,或者出发地和目的地虽然在一个缔约国内,但在另一个国家有一个经停地点(即使该国不是缔约国),就属于国际航空运输,与航空公司、旅客、航空工作人员的国籍以及飞机的国籍登记都没有关系。
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有利于促进航空运输业和航空保险业的发展,公平维护航空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赔偿责任限额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果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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