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抢救、侦查
抢救、侦查即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救护或医院、公安、交通等有关方面,积极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即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以便处理。
3.负责人现场处理
负责人现场处理即事故发生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4.逐级报告
逐级报告即事故发生单位的导游、陪同人员要迅速上报主管部门(所属旅行社)、主管部门上报当地归口管理部门(旅游局);当地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如果发生了重大、特大事故,还要上报国家旅游局直至国务院。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前往处理,必要时还要通报当地驻军,并请求支援。
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和事故处理结束后的书面报告三项。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联系电话;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事故处理结束后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原因及责任、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有关方面及死亡者或伤残者家属的反映,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即事故处理后,应当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第一、事故经过及处理;第二、事故原因及责任;第三、事故教训;第四、今后防范措施。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第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第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第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第五、事故报告单位。
6.注意特别重大事故处理的规定
注意特别重大事故处理的规定即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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