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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的启动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起诉的基本形式要件。起诉状中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启动

一、普通程序的特点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可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简称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民事实体权益争议的诉讼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用的最基本的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和其他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一)内容的完整性

内容的完整性,是指在程序的内容和结构上,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最完备、最详细的一种诉讼程序,具体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以及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的处置等内容,普通程序的各阶段之间首尾相衔、严谨周密,构成一套完整的体系。

(二)适用的广泛性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必须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二审程序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中,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发回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为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滥用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这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二)起诉的实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形式条件

当事人起诉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起诉的基本形式要件。在起诉的两种方式中,以书面起诉为主,以口头起诉为辅。

【立法背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详略有别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将起诉状中原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为原告和被告两种情形,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增加了“联系方式”。从法条的表述可见,原告只需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不需联系方式,被告的详细信息要求被告在答辩状中列明,这减轻了原告起诉的负担,降低了起诉的门槛,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起诉状中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

三、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的条件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告的起诉行为并不能必然引起法院的立案,接受不等于受理。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否则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司考提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不予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以下两种情形法院应当受理:(1)仲裁协议无效;(2)对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出有仲裁协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公务员对调资、奖惩不服的,只能寻求行政内部救济。

4.立案前发现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于本条,新法有两处改动,一是增加了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二是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撤诉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诉讼行为,在法院准许撤诉时,原告视同未起诉,可以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法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对方当事人。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家庭内部人员的情感纠纷,而情感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立法规定6个月的诉权限制,目的在于给当事人一定的缓冲期,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也避免讼累,减轻法院负担。

8.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概念比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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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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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的法律后果

1.诉讼系属已定。(1)就法院而言,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取得了审判权,并排除其他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同时,法院负有审判之职责,法院不能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拒绝作出裁判,法官也没有拒绝裁判的权力。在有些国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法官拒绝审判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因为司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与消弭社会纠纷。(2)就当事人而言,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起诉书上的“原告”和“被告”正式成为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司考真题】

1.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2003-3-27,单)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2.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4-3-72,多)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3.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2005-3-76,多)

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元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2007-3-85,多)

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

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5.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2009-3-44,单)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6.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3-39,单)

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     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

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  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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