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从历史的视角看,诉讼程序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又回归简单的循环历程,这是各国在不同的时期对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进行权衡考量的结果,也体现了诉讼程序类型和案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诉讼理念。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主体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客体
1.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
2.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普通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非简单的案件经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样,简易程序也可向普通程序进行转化,这有两种转化途径:其一,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其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如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综上,简易程序并不是仅仅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扩大了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但是,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思考】
1.简易程序是否只审理简单民事案件?
2.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需经当事人同意?
3.一方当事人同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另一当事人保持沉默,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4.法庭审理中被告下落不明,是否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5.当事人对人民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向哪一个法院上诉?
【案例分析1】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均分歧不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刘某上诉,要求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的财产,二审法院调解无效后裁定发回重审,由审判员张某审理本案。判决生效后,刘某认为原生效判决对财产的处理有失公正,于是向派出法庭申请再审,法庭决定由蔡某审理本案。
【问题】
本案审理中存在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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