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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主要内容和现状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首先体现在各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并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正,在第七章关于专利的保护中对专利侵权、假冒以及赔偿等做出要求。

4.2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主要内容和现状——国内部分

4.2.1 我国知识产权创造政策

知识产权创造政策指为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创造知识产权而运用的财政、金融、投资、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3],例如政府直接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将研发投入、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支持高等院校、公共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取得的措施等。

4.2.1.1 财政政策

我国支持知识产权创造的财政政策主要体现在以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为平台的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拨款。

国家科技计划包括以下五类:第一,基础研究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第三,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致力于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统筹高新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第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第五,政策引导类计划,通过积极营造政策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辐射推广和产业化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营造促进地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此外,还有中央和地方政府针对地区特点和需要设立的各类基础或专项研究项目。2010年我国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用于科学技术科目下支出和其他功能支出中用于科学技术的支出) 4 114.4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值为4.58%,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支出几乎相等(中央占49.7%,地方占50.3%)。

从资金支出来源来看,2010年我国R&D(研发)经费支出共计7 062.6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76%,其中来自政府的资金有1 696.3亿元,占R&D经费总额的24%,另有超过71%的经费来自企业自身。政府投入的R&D经费中有1 036.5亿元投入研究机构,358.8亿元投入高等院校,236.8亿元投入企业,64.2亿元投入其他事业单位的研发工作,可见政府对研发活动的支持主体是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分别占政府R&D经费总投入的61%和21%。

从资金支出主体来看,2010年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使用的R&D经费分别为5 185.5亿元,1 186.4亿元,597.3亿元和93.4亿元,企业既是R&D经费来源的主体,也是支出使用的主体(占73.4%)(见表4-1)。

表4-1  2010年我国R&D经费按来源和支出分类一览表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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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科技部2011年科技统计数据。

根据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4.1.2.2 金融政策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我国相关部委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系列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融资规定。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4.1.2.3 鼓励自主创新相关政策

2006年开始,我国逐渐将自主创新能力纳入国家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内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建设部等多个部委先后发布促进自主创新相关法规近40项,促进措施涉及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自主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个人所得税奖励试点以及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收购和订购等方面,有些已经失效(如关于政府采购收购和定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相关规定)。另外,我国已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文件中与促进自主创新直接相关的有400余条(见表4-2)。

表4-2  2006~2011年我国相关部委关于自主创新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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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规定整理。

4.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首先体现在各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并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正,在第七章关于专利的保护中对专利侵权、假冒以及赔偿等做出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公布,并经2002年、2010年两次修订,亦在第七章对专利保护及侵权处理做出详细的程序规定要求。

其次,从1994年开始,我国相关部委就知识产权保护出台部门规章30余项,就特定领域或特定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针对性规定(见表4-3)。

表4-3  1994~2010年我国相关部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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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规定整理。

4.2.3 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政策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科技成果的一个权利标志,要服务于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因此知识产权的运用要发挥技术市场作用,积极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特别是加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区域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所、资产评估公司等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包括围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积极推动股权激励等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落实、完善和推广[4]

1996年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是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制定的。其中第九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这些科技成果转发方式大多属于知识产权的运用途径,另外2011年财政部和科技部专门印发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

200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六部委发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371号)进一步提高现有产权、技术产权和技术等要素市场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多元化,以及就引导专业中介组织参与交易活动,创新融资模式和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服务等做出要求。2010年全国技术市场合同交易统计显示,全国229 601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占55%,成交金额为2 319亿元,占全国成交总额的59.3%,但其中技术秘密仍是知识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专利仍非主体。这一点与发达国家恰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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