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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主要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在对我国进行贸易政策审议时,将知识产权政策作为“影响生产和贸易的措施”之一,关注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在立法层面上的改革和进步。在双边层面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频频发言的代表国家是美国。

4.3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主要 内容和现状——国际部分

4.3.1 我国已参与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我国从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开始,到1997年的17年间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12个协定和公约,并于1999年4月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多数主要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成员。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见表4-4)。

表4-4  截至2011年12月中、美、日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情况对比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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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WIPO资料整理,http://www.wipo.int/treaties/en/summary.jsp。

4.3.2 主要贸易伙伴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评价

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在多边和双边两个层面上面临着不同的国际环境和评价:前者着重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改革的进度和进展,而后者更着重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政策执行和发展上的差距对贸易和投资等现状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在对我国进行贸易政策审议时,将知识产权政策作为“影响生产和贸易的措施”之一,关注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在立法层面上的改革和进步。例如在最近一次贸易政策审议[5]中,肯定我国使用国际专利体系呈现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到2020年建设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创新、应用、保护和管理都有较高水平的国家”的目标,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中有了“逐步改进和完善”。

在对我国贸易政策审议报告的提问中,包括巴西、韩国、美国、欧盟等在内的其他成员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提出不同的疑问,例如巴西提出技术标准的制定中包含技术专利时如何处理,海关是否以及如何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库支撑其履行在边界上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地理标识的多重机构管理问题,制定标准和征求意见时是否英文同步以及网络同步等;韩国提出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程序等问题;美国提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所述的各类法律修改和完善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表,对知识产权复审的程序,以及海关如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等;欧盟则就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自我评价,外国公司举证侵犯知识产权的困难,侵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和统计等方面提出问题。可见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方面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受到多个成员的关注和质疑。

在双边层面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频频发言的代表国家是美国。无论是美国官方或是媒体都经常或持续地表达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不满,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端以1989年中国被美国列入其“观察国家”名单为标志,就伴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摩擦程度高低而呈现或白热化或保持热度的状态[6]。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发布的年度特别301报告,连续十年把中国列为重点国家之首,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已“不可接受”,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效果差”和“没有威慑力”,并称2009年在美国边境截获的盗版侵权产品有79%来自于中国,近期又指出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政策中把国家标准设定为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等问题。正如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的观点“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中美贸易争端中重中之重、复杂的战略性问题”[7],既是经济问题,又同时是法律问题和外交问题。美国主流媒体也极度渲染中国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等画面,如2010年12月23日《纽约时报》的一篇题为《中国与知识产权》的社论认为中国虽然一直承诺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中国侵犯外国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状况是在恶化的,包括盗版电影和仿冒名牌产品等,并指责中国是在把盗用外国创新发明技术作为发展国内技术的综合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在某些技术领域对外国技术实施强制许可等,在美国国会、政府和民间引起巨大影响。

4.3.3 我国在知识产权政策上的国际态度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是一项国内法律制度,但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知识要素或技术要素在全球化生产逐渐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既需要海外保护,也需要跨越国界流动,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和发展阶段差异,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双方政治经济利益的“口角”之地。随着发达国家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国际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中国基本上也采取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逐步从内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到参加知识产权双边谈判以及签订加入知识产权多边协定,可以说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就是中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社会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其间既有自我开放和学习运用的努力,也有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各种经济、外交或政治途径带来的压力。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开始构建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历经数次修改不断完善,2000年前后我国针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并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些修订基本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义务相一致,落实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依据。此外,我国已经加入诸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条约,从法律制度建设和国际义务承诺来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上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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