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 现状——以专利为例
4.4.1 我国专利发展概况及国际比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1985~2010年的26年间我国共计受理专利申请703.7万件,专利授权389.7万件,占受理量的55.4%,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数为221.6万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受理量和授权量均超过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从专利申请的来源来看,来自国内的专利申请量占主体,受理量和授权量所占比例均超过85%,但从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即授权量与受理量的比值来看,国外的三种专利申请成功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申请成功率分别为43%、81%和91%)均高于国内专利申请(对应分别为23%、71%和62%)具体见表4-5。
表4-5 1985~2010年我国国内外三种专利受理/授权/有效累计状况
注:*有效量即报告期末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案卷数量。
统计范围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受理量和授权量不同,有效量是存量数据而非流量数据。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专利统计年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专利受理和授权量增加很快,2010年我国专利受理中国内受理量约为111万件,是1985~2005年二十年专利受理总量(223 9437件)的约二分之一,较2009年的87.76万件增加了26.4%,也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量增加最快。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除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量保持了较高速增长(37.92%)外,国内其他专利受理量以及国外三种专利受理量增速均低于上年水平,国外的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受理量还出现了负增长(即减少),2010年专利申请量重新进入快速增长轨道,国外发明专利受理量的增长速度达到14.78%,远远高于金融危机前的水平(见表4-6)。
表4-6 1985~2010我国国内外三种专利受理及增长状况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专利统计年报整理。
衡量我国专利申请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我国在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以美国为例,我国在美国的专利申请年度受理量在2000以前从未超过100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一数字开始迅速增长,2007年首次突破1 000件,达到1 235件,超过1977~2000年专利受理总量(902件),到2010年,我国在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3 303件,较2009年增幅几乎达到50%,显示了我国专利申请越来越开始迈向国际舞台,专利水平也有较大提高(如图4-1)。
图4-1 1977~2010年我国在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量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统计资料整理得出。
但从总量上看,我国专利在美申请量仍属于比较少的,2010年美国仅纽约和得克萨斯州的专利受理量就超过8 000件(分别为8 095件和8 027件),从国别上来看,2010年在美国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几个国家是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其专利申请量分别为5 038件、13 633件、5 100件、5 513件、46 978件和12 508件,甚至我国的台湾地区2010年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也达到了9 635件,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
4.4.2 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
我国高技术产业包括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五个行业。根据科技部公布的《2011年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统计数据,2009年这五个行业的工业总产值超过6万亿元,达到60 430亿元,其中以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最多,分别达到28 947亿元和16 292亿元,分别占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的47.9%和27%。从企业注册类型上看,2009年全国46 465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有39 713家为三资企业,占高新企业总数的85.4%,除航空航天器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超过三资企业外,其他四个行业的三资企业均占主体。2009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为774亿元,专利申请数为71 337项,每百名研发人员的专利申请数量平均为18.3项,其中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最高,为24.5项(见图4-2)。采用R&D经费占工业生产总值的比率,即研发强度来比较,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研发强度仅为1.5%,虽高于制造业整体研发强度(0.6%),但远远落后于包括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见表4-7)。
图4-2 2009年我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量与百名R&D人员申请数
资料来源:科技部,《2011年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
表4-7 我国与部分国家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研发强度对比
资料来源:科技部《2011年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报告《世界发展指标2011》,全球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平均比重为19.6%,我国在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之后,排名第五,比重为31%,高于法国、美国、英国。相比之下,日本、加拿大、德国和意大利等专利量和研发密度在世界上遥遥领先的国家的这一比重甚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见图4-3)。
图4-3 2009年部分国家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2011》。
4.4.3 我国参与的WTO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
截至2011年年底,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29个争端案件中,我国尚未作为起诉方参与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作为被诉方的有两件,一件是2007年4月10日美国发起的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部分措施的争端,案件号为DS362;第二件是2008年3月3日欧共体发起的针对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服务商政策的争端,案件号为DS372。
2007年4月10日,美国驻WTO代表团临时代表David P. Shark致函时任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孙振宇大使,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一些措施提出磋商请求[9]。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关于磋商的要求,美国在磋商请求函中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事项,包括第一,关于对假冒商标和盗版的某些行为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门槛问题;第二,关于中国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置问题;第三,关于在中国未经授权出版或传播的作品、录音或表演作品拒绝提供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和实施的问题;第四,关于未经授权复制或发行的作品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范围问题。而且围绕这四个方面的磋商事项,美国提交了一份近200个问题的问题清单,涉及内容或要求中国提供法律英文版本,或要求提供有关“严重情节”等字眼的司法解释,或要求我国确认美国对有关法律和执行措施的理解是否正确,并认为中国违反了在WTO/TRIPS项下的承诺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美国第一次将中美知识产权双边争端拉入WTO多边体制的较量,也是我国在TRIPS项下的第一起争端案件。在经历了2008年1月和5月美国和中国两次书面陈述后,2008年6月18~19日专家组召集中美双方在日内瓦举行听证会。2008年10月9日,专家组向双方提出本案的中期报告,并邀请提出评论,随后在11月13日提交了本案的最终专家组报告,对美国所称的涉及我国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主张“部分予以支持”,而未支持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刑事门槛的主张,WTO于2009年1月26日公布了这份专家组报告[10],此后美国和中国均未再提出上诉。
2008年3月3日,欧盟向我国提出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政策的磋商请求,称我国国内的一些措施会对上述服务和服务提供商造成负面影响,违反了我国在GATS和TRIPS项下的承诺和义务,这样的措施包括多项法律和规定要求新华社监管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等。欧共体认为如果新华社负责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的监管和审批程序,后者就不能独立地提供和更新其在中国提供的服务,并会变成新华社的分支机构或开设由新华社指定的分支机构,同时,由于新华社仅指定中国经济信息服务(China Economic Information Services)一家为代理机构,外国提供商必须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才能取得信息提供服务许可。美国随即要求加入磋商请求。但同年12月4日,我国和欧盟以备忘录形式达成一致谅解,本案宣告结束。
由于欧盟诉我国的这个案例并未进入专家组程序,因此准确地说我国在TRIPS项下的争端解决只有美国诉中国的这一起。这起案例开创了很多个“第一”[11]: WTO争端中第一次在同一天就不同主题向同一成员提起磋商请求; TRIPS争端中第一个涉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案件;同时也是TRIPS生效以来涉及案件参与方最多的案件之一[12]。我国国内关于这一案件的研究很多,普遍认为这一案件表明美国“督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非口头承诺,而是详细到是否要调整刑事处罚侵权行为的门槛和范围,即知识产权的强执行和强保护问题[13],也再次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生要求,而是伴随着国际贸易关系的紧密发展的产物,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将不断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的监督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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