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构建知识产权政策绩效评估机制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美国注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政府政策绩效评价,还是日本侧重知识产权政策自身特征的推进计划,都是评价知识产权政策绩效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仍需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政策是创新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创新政策是整个国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国家的公共政策是服务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因此知识产权政策的另一个评估路径就是衡量知识产权政策服务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能力,也即用知识产权政策之外的社会和经济指标衡量知识产权政策的效用,这就是本书进行知识产权政策绩效评估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Evenson和Westphal(1997),Maskus(1998),Primo Braga、Fink和Sepulveda(1998))。尽管受限于政策和发展的许多状态是不可量化的,对于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真实关系很难去诠释,但是一个基本共识是知识产权政策促进并推动了经济发展。
5.1.1 经济发展如何影响知识产权政策
从经济发展到提高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研究非常多,如Maskus和Penubarti(1995)针对1984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的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研究结果显示,专利保护强度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回归结果说明一个国家对待知识产权的政策与这个国家的收入水平有很大关系。事实上,这个结果还是很好理解的:非常穷的国家或地区几乎很少会把资源分配给创新活动,因此也不会对创新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当收入和技术能力逐渐增长时,创新就会萌生,但可能仍然会以模仿为主,这时,经济主体就会偏向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当经济继续发展,产生足够的创新能力以及对创新产品的强大的市场需求时,市场主体就会产生强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特别是当一个市场是开放型经济体时,来自国家以外的投资和贸易都会产生这样的呼声,需要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于是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要提高和加强。
不同的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等之间也有很强的示范作用,这一点不仅体现在这些知识产权的法律经常会相继出台,而且体现为执法力度上的相互模仿(Ryan,1998)。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也与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很少愿意为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司法问题支付较高的行政成本和管理成本。如果把这些观点放在一个国家内部,结论也基本吻合,即发展和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会产生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政策的需求。以2009年我国31个省市地区生产总值(GDP)、专利申请数量(ZLSQ)和专利执法统计(受理专利侵权案件,ZLZF)为例,使用Eviews6.0,计算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执法统计与人均GDP之间的相关系数,数据见附表5-1,结果见表5-1。
表5-1 2009年我国31个省市地区专利申请量、执法统计与GDP相关系数
从计算结果看出,我国各地区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侵权案件受理数量和该地区的生产总值呈现较高的正相关性,相关系数分别为0.9和0.78,从而可以看出经济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活跃程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需求程度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如地区生产总值排名前四位的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其专利申请量也较多,约占2009年全国专利申请总量的一半(49.3%),对专利保护的意愿也越强烈,这四个地区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占当年全国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的40.5%。
5.1.2 知识产权政策如何影响经济发展
伴随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对知识产权政策的需求只是硬币的一个方面,许多研究都显示了知识产权政策同时在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经济发展,尽管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同时存在。
5.1.2.1 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激励发明创造和创新。无论经济发展阶段如何,不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都不会鼓励发明创造和创新,很多发明创新是根据当地环境,特别是以既有的发明创造为基础一点一滴逐步改造而来的,因此一个市场主体要进行新技术、新管理模式、新产品研发或市场化时,非常需要一套防止其竞争优势因为被模仿或仿冒而被削弱的风险的制度,即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当知识产权处于弱保护状态时,很难培育创新的氛围和鼓励担负着成本风险的创造。经济就会停滞在一个以复制和仿冒为主流的状态。不仅是创新的产生阶段,其使用和市场运用阶段同样需要保护。如新技术在进行市场化应用时会涉及过程控制、产品质量维修等环节,也需要投资,这些投资会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时这些投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专利申请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实用新型专利占很大一部分,这也是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跟随者的专利制度特点,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实用新型专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增长的显著推动因素之一(Maskus和McDaniel,1999)。
知识产权制度还可以是吸引外资的一个必备要素。如完善的商标制度可以激励一个新企业或一个企业的新产品进入,特别是外国已有较好商标口碑的企业进入本地进行产品研发时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价值创造利润。这一过程中东道主国家的经济收益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激励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各个角落,极大地丰富市场内容,另一方面鼓励成功的企业继续发挥规模优势扩大市场或延长产品线。当企业开始独立地设置研发部门时,他们就有可能成为市场技术革新的推动者。反之,当商标制度不完善时,优质企业因为仿冒者的不利影响不能负担产品质量维护的成本,国外的优质企业也不愿意进入这些混乱的竞争,也许短期内市场的供应量非常充足,但长此以往,市场上只会充斥着低质量和伪劣产品,变成“劣币逐良币”的状态。版权制度的这一效果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还表现在市场深化和质量保证方面。市场经济中的创新不是停步于发明新产品,而是为此建立一整套市场渠道和营销网络,实现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化,如果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机制,新产品的研发者无法证明新产品的质量,从而很难理顺销售渠道。因此,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应该是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度的保护者,连通产品的发明者和销售者共同投资和打造品牌的意愿。对于很多行业而言,如饮料、食品、药品等,商标甚至可以成为质量的代名词,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之上。
以开放型经济体为背景,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还表现在促进知识在国内和国际间的流动与扩散。专利一经发布,事实上也给竞争对手提供了技术信息,虽然对方不能直接复制这些技术和使用这些专利,但可以通过对这些技术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技术开发后再获得自己的专利保护,Mansfield(1985)对美国专利技术的研究结果显示,一项专利平均在10~12个月内就会被运用到下一步技术发明中,这一技术累积过程也是技术进步的重要渠道。而且,专利还可以成为贸易和技术许可的法律依据,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许多研究结果都显示较强的专利保护制度确实能够促进国际技术流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这一点尤为突出。合资企业中东道主通常提供土地、人力或其他投入,外资方虽然仍持有技术优势和技术秘密,但必须培训本地员工、管理者从而实现技术转移或技术外溢。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东道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直接影响其投资的形式和规模,并通过带动上下游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5.1.2.2 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同样不可忽视,有时还会表现为一段时期内矛盾的主要方面。消极作用的第一个方面是行政成本,运行和管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成本是比较高的,联合国贸发会议曾在1996年一篇以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为题的研究报告中计算出我国每年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超过1 000万美元[1],这些运行成本包括专业人员、律师、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及各类机构的运行成本。一些成本可以通过管理费,如专利、商标申请费等填补,但大部分费用仍构成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净支出。
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还表现在垄断价格上,这也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排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知识产权持有者在市场上处于卖方市场,制定垄断价格,获得垄断利润,对于开放型经济体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很多跨国公司都属于这种情况,而获得的垄断利润重新回到位于国外的跨国公司总部,从而使技术进口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有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以制药业为例,有专利支撑和保护的药物价格比仿制药的价格高很多,当地药品市场激烈的竞争往往来自占市场绝大多数的仿制药,而药品需求弹性越小,专利药品价格就越高,因此仿制药占主流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要保护药品专利技术,就会经历药品价格大幅上升的阶段。我国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时也确实如此,因此通过公共采购,协议定价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公共基本医疗保护。另外一个垄断价格非常明显的行业就是软件业,受到专利保护的正版软件与盗版软件之间的价格之差可谓天壤之别(例如一套微软办公软件在北京的销售价格约为5 000元),但软件生产商愿意在盗版风险较高的发展中国家销售自己的正版软件,因为仍然存在一块对其产品需求弹性较小的,利润相当丰厚的市场,即企业、银行和政府部门。当然随着版权保护的加强,引入更多正版产品的竞争,垄断价格也可能会有所下降。
当一个经济体以吸收和模仿其他技术,即技术的外溢效应为主要发展动力时,知识产权制度也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消极作用,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增加了吸收和模仿其他技术的成本。但是也要看到,当一个企业面临技术人员流失或商业秘密泄露等风险时,该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很可能会使用过时的技术,减少人员培训投入,对上下游关联企业技术保密,不设立研发中心等,从长远角度仍然不利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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