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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招未成年游客,质监所处罚违规经营者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G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过调查,确认家长们的投诉内容属实。因此,P旅行社在与不满16周岁的罗某某等人签订旅游合同,接受他们参加旅游团之前,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征得他们的家长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G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该旅游合同无效,P旅行社应当将团款返还罗某某等人的裁决,是正确的。

1-2 旅行社擅招未成年游客,质监所处罚违规经营者

案例介绍

2007年4月初,G市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罗某某、厉某某、曲某、马某某4人(年龄均未满16周岁)从当地报纸上看到该市P旅行社的一个“一日游”旅游项目广告,于是,背着家长和学校的老师,拿出春节期间得到的“压岁钱”到该旅行社的一个门市部报名参加该旅游项目。P旅行社的门市营业员杜某正在为报名人数不足而发愁,见一下子来了4名小游客,心里十分高兴,便热情地接待他们,并帮助他们办理了报名参团的全部手续,还郑重其事地与他们签订了旅游合同。4名中学生按照旅行社的报价每人交给旅行社80元的旅游费用。

4月18日早上,4个孩子像往常一样从家里出来,但是他们没有去学校上课,而是径直来到旅行社,坐上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随同其他旅游者前往外地旅游。当天晚上,学生家长发现孩子没有回家,便找到学校。学校的老师告诉家长这4个孩子当天并没有来上学。家长们听到这个消息,感到事态严重,产生了不祥的预感,便立即到公安派出所报案。

到了晚上10点多,4个孩子拖着疲倦的身体回到了各自的家里。焦急的家长见到孩子平安地回到家里,心里的一块石头方才落地。然而,他们刚刚松下来的心情又被愤怒的情绪所取代。家长们认为,P旅行社只图赚钱,竟然在没有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未成年人签订旅游合同,并带领他们外出旅游,全然没有考虑到一旦发生危险会给这些孩子的家庭造成多大的打击,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他们第二天就前往G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P旅行社负责人当面向他们道歉,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G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过调查,确认家长们的投诉内容属实。于是作出裁决:

(1)P旅行社总经理当面向学生家长道歉。

(2)P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3)家长们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外,G市旅游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P旅行社进行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梁智)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P旅行社在与不满16周岁的罗某某等人签订旅游合同,接受他们参加旅游团之前,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征得他们的家长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P旅行社在未得到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与罗某某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属于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G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该旅游合同无效,P旅行社应当将团款返还罗某某等人的裁决,是正确的。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旅行社经营者和接待人员对于如何组织和接待未成年游客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经验,以至于造成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未成年游客的监护人愤而投诉的后果。这种情况虽然在我国旅游市场上并不常见,但是却往往会给游客和旅行社带来一定的损失,应该引起旅行社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梁智)

案例思考

1.旅行社的旅游接待人员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素质?

2.旅行社旅游接待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3.旅游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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