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巧构思推出鹊桥之旅,误经营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介绍
2003年7月,J市的G旅行社联合当地一家报社推出了“鹊桥之旅”的旅游活动。该旅行社在报纸上所刊登的广告宣称:为了帮助大龄未婚青年人找到理想的伴侣,实现其“愿天下有情人皆成眷属”的愿望,旅行社与报社联合设计和开发了这个旅游项目。根据旅游计划,旅行社将组织大约各100名年龄在28~35岁之间的男女青年,分3次前往邻省著名的旅游胜地游览参观,每次将组织3场篝火晚会,邀请两位著名歌星到场助兴。G旅行社将每次活动的时间定为5天,包括白天的游览活动和晚上的交谊活动及篝火晚会,每名参加此次活动的游客须交纳1 200元。
然而,“鹊桥之旅”进行得并不像其开发者想象的那样顺利和成功。当G旅行社派出的旅游大轿车载着第一批30名游客前往旅游目的地的前一天夜里,旅游目的地下起了瓢泼大雨,并引发了山洪,将进入景区的道路冲毁。为此,在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G旅行社不得不临时决定将旅游目的地改为一处名气较小的风景区。另外,在篝火晚会上,G旅行社在广告中承诺的两名影视明星,却只有一个人到场,另外一人以身体欠佳为由没有露面。这些情况导致了一些游客的不满。
回到J市后,吴某等18名游客来到J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认为G旅行社没有全部兑现关于两名影视明星到场助兴的承诺,是对游客的欺诈行为。另外,G旅行社更改旅游目的地属于违约行为。为此,他们要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裁决G旅行社作出书面道歉,并双倍赔偿全部旅游费用,即赔偿每人2 400元。
J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该投诉作出了如下处理:
(1)责令G旅行社向吴某等18名旅游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2)补偿吴某等18名游客因影视明星未能全部到场的损失每人150元。
(3)G旅行社更改旅游目的地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且该旅行社已经在征得游客同意下用另一处旅游目的地替代,没有给游客造成损失,故对于游客关于G旅行社更改旅游目的地造成损失及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梁智)
案例分析
旅行社在设计和开发旅游产品时,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处理预案。当旅游活动中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时,作为旅行社的经营者必须能够处变不惊,本着遵守合同,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处理预案及时妥善地调整旅游计划。然而,旅行社作为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应是无限的,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合同更改,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事,旅行社应根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对旅游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旅行社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则其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应适当减轻。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付给的旅行费用后,本应严格履行约定,保证旅游者依约进行旅行游览活动。但是由于旅行社本身的原因,造成旅游合同执行不力,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旅行社不仅应当退还所收取的旅行费用,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旅行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不能成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已交旅行费用1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与合同协议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梁智)
案例思考
1.案例中的教训对旅行社的经营者有什么启示?
2.正如案例中旅游合同的执行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时候是旅行社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若你是旅行社的经营者,如何将这种不可靠性降到最低以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3.当游客对旅游服务出现不满情绪时,导游服务人员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防止矛盾的升级(如投诉、诉诸法律等)?
(汪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