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天气条件恶劣飞机延误,痛失生意机会旅客受损
案例介绍
宣某是广州某公司的经理。百忙之中抽出几天的时间去哈尔滨旅游,观看冰灯。当他正玩得尽兴的时候,公司的办公人员打来电话,说有一笔大生意请他马上回去谈判。于是,他购买了第二天的飞机票,希望尽快赶回广州。可谁想飞机因天气不好而延误了。宣某十分着急。于是他向航空运输部门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其耽误谈判的损失15万元。然而,航空运输部门却以宣某的索赔要求于法无据为由,予以驳回。
(李红)
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从而导致旅客向民航运输部门投诉和提出索赔要求的案例。我们认为,宣某因此次航班延误向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会得到满足的。
这次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不好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影响飞机正常起飞的天气变化是作为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无法事先预见到的,也是无法加以控制或避免的,所以,航空公司不应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的损失。
(梁智)
案例思考
1.为什么宣某无法得到赔偿?
2.请你谈谈对本案的看法。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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