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车门玻璃突然爆裂,游客眼睛不幸受伤
案例介绍
2005年4月3日,S市居民高某报名参加该市Q旅行社组织的Q湖风景区二日游旅游团。旅游团于4月8日从S市出发,前往风景区。当天晚上,旅游团在Z省J县的百灵旅馆下榻。次日清晨,游客按照原定日程来到旅馆门外准备上车。由于当日的风较大,所以当一部分游客上车后,司机便将车门关闭,等候其他游客。过了一会儿,高某来到车门前,让司机打开车门,以便上车。司机在开启车门时,车门玻璃突然破碎,碎片飞入高某左眼,鲜血直流。见此情况,旅行社导游员刘某便立即租车陪同高某前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在当地医院里,医生对高某的伤口进行了消毒和包扎。由于当地医院的医疗设备较为简陋,而高某的伤势比较严重。所以,Q旅行社领导决定立即将高某接到S市的眼科医院抢救。虽经医生的大力抢救和精心治疗,但终因高某的伤势过重,致使其左眼球摘除,造成终身残疾。
事后,高某与Q旅行社之间就旅游中高某左眼受伤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和解。于是,高某在2006年5月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高某诉称,其要求司机打开车门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而旅行社的汽车车门玻璃突然破碎,导致玻璃碎片飞入其左眼,是造成其左眼球被摘除的直接原因。因此,高某要求Q旅行社承担相应的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义眼安装费及精神损失10万元。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将旅游车停至旅馆门前等候旅客上车,其行为无过错。高某受伤系汽车玻璃突然爆裂所致,旅行社在此问题上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亦无过失,故不同意赔偿。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了如下判决:高某受伤系因Q旅行社提供的汽车车门玻璃突然爆裂所致,因此Q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Q旅行社赔偿高某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 000元;因高某尚未做义眼安装手术,相应的费用尚未发生,精神赔偿的请求无相关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元由Q旅行社承担。
(李红)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令人十分惋惜的意外伤害事故。作为事故的肇事方,旅行社委派的司机不可能事先预见到汽车的玻璃会突然爆裂和玻璃碎屑飞入游客眼睛里,造成游客高某严重伤残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由此可以推断,司机没有伤害游客高某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伤人的情况。因此,作为个人,该司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现改为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因此,尽管旅行社在此次游客意外人身伤害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但仍需向游客作出适当的赔偿。
作为旅行社经营者,应从该事故中吸取下列教训:
(1)购买或租赁优质车辆。一般来讲,优质车辆的车况较好,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而质量较差的车辆则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
(2)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旅行社应制定相应的制度,要求司机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加以维护或更换,确保车辆的完好。
(3)关注极端气象条件可能造成的事故隐患。有些极端气象条件,如严寒、酷暑、暴雨等可能会使车辆发生物理性变化,从而产生事故隐患。因此,旅行社经营者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醒他们注意极端气象条件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并加以防范,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梁智)
案例思考
1.生产该汽车的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相关部门对购买旅游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3.一旦高某去做义眼安装手术而发生相应的费用,旅行社是否还需赔偿呢?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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