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饭店施工未除隐患,旅客跌落命丧黄泉
案例介绍
2005年5月,武汉市某旅游饭店为增加客房数量,对一幢四层楼房进行续接扩建。饭店在未停止营业的情况下,开始组织施工。因楼梯设在该楼的两端,续接时必须拆除一段楼梯。为了防止楼梯拆除后旅客继续从原处下楼造成跌伤事故,该饭店特意在被拆除一端的每层楼道口装门上锁,使旅客只能从另一端上下楼。
不料有一天,施工单位为搭建脚手架,将二楼楼道口的门锁打开,下班时又忘记将门锁上。夜晚,二楼一旅客急于赶火车,不知楼梯已被拆除,遂推门下楼,踏空跌落,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该旅客的家人向饭店索赔,该饭店声称为防止事故发生已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而这次事故的发生是由施工单位造成,与饭店无关,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般的侵权损害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例中,旅客住进饭店后与饭店建立了住宿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便随之产生,当旅客受到人身伤害后,饭店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旅客与施工单位没有建立住宿合同关系,如果不到该饭店住宿,自然不会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尽管饭店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连带责任。国际司法统一协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旅客所受损害部分属于旅客以外另一方的过错时,则旅馆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但不妨碍旅馆向旅馆以外的另一方行使追索权。”因此,在饭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施工单位因自身的过错而给饭店造成经济损失,也应承担对饭店进行赔偿的责任。
(李红)
案例思考
1.请你对此案谈谈自己的看法。
2.本案例对饭店的经营者有怎样的启示?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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