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 乘车出行旅客受伤,错过时限无缘获赔
案例介绍
2005年5月4日,S市共青团委为庆祝青年节组织了一次修学旅游活动。游客从S市出发,目的地是保定市。在那里,他们参观了冉庄地道战旧址,登上了狼牙山。游客们备受鼓舞,收获甚多。可是,当5月6日他们从保定市乘坐火车返回S市的途中,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返程时的火车车厢比较拥挤,车厢里来来往往都是人。一位女游客想去卫生间。当她用手把着卫生间的门把手,正要进去的时候,突然火车来了一个急刹车。卫生间的门被砰的一声关上了。这位女游客的手指被突然关上的门狠狠地挤压了一下。手指顿时变成了紫色,不但疼痛难忍,而且还不能活动。这位女游客回到座位,向领队讲明了情况。领队遂与列车员交涉,要求给予适当的治疗和赔偿。可是,列车员却态度十分坚决地说:“谁让她自己不小心点儿,我们不管这件事。”领队无奈,这位女游客也怕多事,就不了了之了。事后,这位女游客被挤压而受伤的手指时而有些疼痛,也没在意。直到2006年5月28日,这位女游客的手指疼得越发严重时,她才来到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诊断,认为是手指骨折治疗不及时,发生了病变。为此,该游客花费了1.2万元的医疗费。于是,这位女游客便找到铁路运输部门,要求赔偿医疗费。然而,铁路运输部门以其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超过时限为由,予以拒绝。该游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亦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李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革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在本案例中,这位女游客的手指不慎被车门挤压而受伤,如果当时马上提出索赔,会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我国于1994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明文规定,索赔时效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由于该游客时隔1年多以后才提出索赔要求,已超出索赔的时限,所以其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李红)
案例思考
1.你认为这位旅客应该得到赔偿吗?
2.请评价案例中这位列车员的工作表现。
3.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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