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旅游车翻落路基下,保险人拒付赔偿款
案例介绍
2005年12月10日,B市P旅游公司为自己的一辆“昌河”牌面包车投下了车辆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为6个月,自2005年12月10日零时起到2006年6月9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5.62万元。P旅游公司按约支付了保险费5 230元。
2005年12月15日,该车在带团旅游返回的途中翻落到路基下,车上的游客不同程度地受了轻伤。P旅游公司以刹车失灵为由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认定刹车并未失灵,遂拒绝赔款。P旅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约理赔。保险公司辩称:P旅游公司的投保车辆是因为该公司或驾驶员故意行为而发生倾覆。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因故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免除保险责任。P旅游公司提出的“刹车失灵”原因已被否定,而又提不出新的证据,所以可以据此推定车辆倾覆是由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因此,应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李红)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第六条规定:“因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要是被保险人或驾驶员非故意致使投保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李红)
案例思考
1.你认为法院最后判决谁胜诉?
2.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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