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旅行社未及时投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案例介绍
2005年7月2日,A市居民赵某到该市的Q旅行社报名参加由该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根据Q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表,双方达成了7月15日至18日游览我国北方著名的海滨度假地B市及其附近景区的旅游协议。Q旅行社在其所提供的协议中注明,该旅行社向每一位游客赠送一份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了协议后,赵某按照协议的规定于7月5日向Q旅行社交纳了他与他的儿子两人的旅游费用,共计1 000元。
7月15日上午,Q旅行社安排由赵某等20人组成的旅游团出发,前往B市旅游。7月17日下午,赵某带着他的12岁的儿子到距他们住宿的饭店不远处的海滨浴场游玩。17时左右,赵某的儿子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经奋力救助仍未能生还。为此,海滨浴场赔偿了赵某浴场门票所含保险金额5万元和其他费用3万元。
赵某回到A市后,立即处理儿子的善后事宜。然而,当他来到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却惊讶地发现Q旅行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其儿子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结果,保险公司拒绝了赵某赔偿要求。为此,赵某与该旅行社发生纠纷,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30万元。但该旅行社辩称,赵某所提出的旅行社未在旅游团出发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事,是由于该社具体经办保险业务的人员系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经验不足且缺乏责任心,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属于个别员工的个人过错,旅行社已经将其辞退。赵某与其子到海滨浴场游玩并不在旅游协议规定的旅游活动日程中;他们在离开饭店时也未告诉陪同该旅游团的全陪或地陪。赵某已从事故发生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且Q旅行社在赵某之子意外死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Q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赵某向A市的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Q旅行社向其赔偿30万元。
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在2006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Q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虽无直接过错,但是却因未能按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后果,因此,该旅行社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Q旅行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赵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Q旅行社承担。
(梁智)
案例分析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此条规定看,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例中,赵某履行了预付旅游费用的义务,其中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游客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但该旅行社只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而没有按时为赵某之子办理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该旅行社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了旅游意外保险,但由于补办的手续依法不能生效,使游客赵某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该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旅游意外保险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该旅行社事后补办的旅游意外保险中的约定,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30万元,这是该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
(2)赵某儿子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海滨浴场给付赵某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该旅行社以此为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梁智)
案例思考
1.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范围是什么?
2.请你谈谈对旅行社以辞退失职员工的手段来逃脱责任的做法的看法。
3.旅游意外保险在何种情况下才被视为生效?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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