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 擅自转院治疗,发生费用自理
案例介绍
2007年6月,R市居民任某报名参加了由当地E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前往我国南方的Q市观光旅游。起程前,任某在该社营业员魏某的建议下购买了一份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Q市著名风景区游览的时候,魏某一时大意,没有看清脚下的台阶,不慎跌倒,导致脚踝骨折。E旅行社委派的全程导游员小黄在地陪和景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将魏某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当地医院的医生为魏某的脚踝作了包扎和复位的处理。与此同时,受魏某的委托,导游员小黄打电话给保险公司,通报了魏某受伤一事,并要求保险公司同意让魏某回到R市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在询问了魏某发生意外的经过,并向给魏某治病的主治医生详细了解了魏某的伤势。保险公司方面决定同意魏某到R市的骨科医院继续治疗。
回到R市后,魏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R市骨科医院治疗。然而,一个星期后,魏某在当地一家报纸看到T医院的广告。该广告宣称该医院的刘主任系五代中医世家,家里有治疗骨伤的祖传秘方,能够在两周之内让骨折病人痊愈。于是,魏某中止了在骨科医院的治疗,来到T医院请刘主任治疗。两个星期之后,魏某花了近千元,但其病情未像广告上承诺的那样痊愈。当他向刘主任提出质疑时,刘主任答复说魏某的体质特殊,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治愈。魏某发现受骗,便离开T医院,又回到R市骨科医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魏某的病情基本治愈。
当魏某拿着两家医院的医疗费单据找到保险公司报销时,保险公司以魏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转院治疗为由,拒绝赔付其在T医院的医药费,只赔付其在E市骨科医院的医药费。魏某认为保险公司违约,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赔付其在T医院的医疗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违约,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梁智)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T医院以夸大的广告宣传,欺骗患者到该医院治疗,并且在无法兑现其在广告中的承诺时,编造谎言欺骗患者,使游客魏某在蒙受了肉体上的创伤后,又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会列上“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下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造成旅游者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免责条款。作为签订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方的魏某,应在转院治疗之前向合同的另一方——保险公司进行通报并征得其同意。由于魏某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便可以拒绝为其赔偿了。
综上所述,旅游者在签订了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后,应严格遵守双方已经同意的合同条款,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梁智)
案例思考
1.请你谈谈对本案的看法。
2.你认为保险公司或代买保险的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起对游客解释保险的重要条款的职责?
3.本案例对游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启示?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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